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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恶犬法案”值得借鉴

2014年06月2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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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在英美等国,恶犬伤人,狗主人常会被追究刑责。在国内相关纠纷频发的情况下,它不乏借鉴价值。

  就在“玉林狗肉节”在国内引发舆论扰攘之际,英国一起恶狗伤人案,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去年12月,本·霍纳饲养的比特犬将其已怀有4个月身孕同居女友咬伤后死亡,日前该案已开庭。据了解,根据今年5月修改后的英国《危险犬类法案》,本·霍纳可能会面临最高14年的监禁。

  恶犬伤人事件,在国内外都屡见不鲜。而关于狗伤人引发的纠纷,也很常见。而上述案件,显然能给我国恶犬伤人事件的纠纷处理带来参照。

  在国外,对于动物伤人,立法中通常存在两种做法:一种以英美法为代表,将动物区分为危险动物和非危险动物(所谓恶狗,英文中实为dangerous dogs)。对危险动物,只要造成伤害,主人便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论其有无过错;另一种则没这种划分,它以法国为代表(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也是如此)。

  在英美等国,恶狗伤人,狗主人常会被追究刑责。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禁止饲养的烈性狗咬了人,狗主人就要承担刑责,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2002年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一个10岁女孩与6条罗特维尔牧犬玩耍时被咬死,狗主人便被控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轰动一时。英国的《危险犬类法案》同样很有代表性,它明确规定,若恶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的最高刑罚从两年有期徒刑增至5年;若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将面临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其量罚尺度,可见一斑。

  我国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借鉴了英美法上关于危险动物和非危险动物的分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处罚力度上,禁止饲养的猎犬伤了人,除了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及对狗主人的罚款、行政拘留之外,并无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除非是人恶意地驱使动物伤人。

  应看到,违法饲养的行为本就是饲养者对他人人身安全的罔顾,如果因饲养者的疏忽,致使烈犬咬伤或咬死他人后,承担的仅仅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免失之轻微。尽管说,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是惩罚越严厉越好,但在恶狗伤人情况频发、责任难厘清的情境中,是否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让伤人恶犬的饲养者承担更重的责任,显然值得考量。

  □刘子溪(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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