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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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替考”,刑法早有规定

2014年06月2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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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批评

  河南“高考替考事件”被央视曝光后,《新京报》发表社论《“作弊入刑”方能威慑替考参与者》,指出:“在《刑法》上加入相关罪名,使替考组织者和策划者得不偿失,才能真正杜绝‘替考门’的再次发生。”

  其实,我国现行法律对“替考”相关人员的行为都有完善的罪刑规定。

  其一,“替考”能成功操作,搞定主考、副主考、监考老师是关键。这些主监考老师一般都是国办中学的教师,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依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5000元以上,即成立受贿罪。

  其二,打点主监考老师,无疑由考生家长掏腰包。与上述主监考官成立受贿罪相对应,考生家长的行为则成立行贿罪。

  其三,“替考”组织者帮替考者伪造指纹模、身份证、准考证的行为,则涉嫌成立伪造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帮助考生家长打点搞定主监考老师和有关招办人员的行为,又成立介绍贿赂罪。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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