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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事活动保障措施须提前向社会公布

2014年06月2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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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昨天,《北京市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若干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在国家重大活动举办期间以及前后延展的合理期限内,北京市可在社会秩序、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但必须在实施前至少15日向社会公布。

  规定中所称国家重大活动,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国家庆典。

  草案拟要求,北京市为保障国家重大活动顺利举行,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预防性、临时性专项行政管理措施。

  草案提出,北京市可以在社会秩序、道路交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措施应明确实施机关、适用范围、管理措施、善后处置和起止时间。

  经批准的保障措施,应在实施前至少15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拟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阻碍保障措施实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26日至7月6日。市民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或“首都之窗”,对草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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