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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数据公开,企业还敢公然造假吗

2014年06月3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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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防止企业监测数据造假,一方面要通过不定期的抽样、抽查、对照检查等方式,查找、惩治篡改行为,另一方面还是要推动企业污染数据公开。

  据央视报道,青岛某电厂,负责脱硫运转的锅炉已经拆除了,却仍然能够向环保局传送染治理的实时监控数据。媒体称之“永不消失”的污染监测数据,反映的实质就是监测数据造假。

  这种末端造假的道术,在很多污染企业其实早就大行其道。就在本月,山东省级环保部门就公布破获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22起,并有7人处以5到15天的行政处罚。据山东环保厅介绍,企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在罚款之外被追究法律责任,在全国开了一个先河。

  山东所开“先河”,日后想必会成惯例。因尚未实施的“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已有明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到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加大处罚力度,自然能对造假有所威慑。但问题在于,追究法律责任最终也是要基于数据造假被曝光,但此前的经验警示,被监管部门查发的概率着实有限。

  所以在加大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回到提升监管有效性的起点。就此而言,一方面,要从硬件、软件和技术上完善现有在线动态监测系统,提高数据造假的技术门槛,修补监测漏洞;而监管部门则要改变被动依赖症,不仅要数据传上来,更要将监测管理做下去,通过不定期的抽样、抽查、对照检查等方式,查找、惩治篡改行为,从而健全完善污染监控的“神经末梢”。

  另一方面,还是要推动企业污染数据公开。强制要求污染企业定期公布监测数据,是很多发达国家的治污经验。这几年国内一些城市也开始有所试点,比如去年北京要求83家国家监控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将主要污染物自行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开。因为监管再尽职尽力,毕竟力量有限,不能深入每一个“神经末梢”,而居民对周边污染最为敏感,若企业公布污染数据,和其自身感受不符,就会更主动去质疑、追问,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线索。

  相关企业练就的“分身之术”,说穿了就是应付从上而下的单一监督视角。若能以污染信息公开构建更多监督视角,污染数据还敢这样“永不消失”吗?

  □黄磊(检察官)

  相关报道见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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