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退市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应暂停上市
新京报讯 (记者白金坤)7月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包括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等,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欺诈发行将强制退市
此次《退市意见》中将退市区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不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标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传统观念内,退市常常被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退市难、退市少的情况比较突出。但在国外成熟市场,退市原因多样,主动退市比例甚至超过强制退市。
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意见》还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做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为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
三年连亏退市予以保留
除了“重大违法行为”退市标准,《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也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市场对“连续三年亏损”退市指标存在争议,但由于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仍保留了这一指标。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制度将会常态化,有利于优胜劣汰,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质量,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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