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事
按照《公司法》,控股股东虽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即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社团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经营。
2011年7月*ST新都在公司及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大股东债务做出担保,近日*ST新都三名独立董事发表声明谴责公司实控人及前任董事长,要求改选董事会、罢免大股东推举的关联董事、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但在随后召开的董事会中,三独立董事提交的修改公司章程及罢免关联董事议案被否。
在罢免控股股东推荐的三名董事的议案中,被提议罢免的三相关董事反对,另外两名董事弃权,反对或弃权的理由包括:三名董事对违规担保不知情;公司出现的问题在某董事担任董事之前;所有董事均是全体股东和股民的董事,不应把董事分成股东的选派等。笔者认为,被提议罢免的林汉章董事也是上届董事、2010年就开始在任,或许林汉章也不知情,但如果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名义担保,连时任董事都不知情,这更显出上市公司治理存在无比巨大漏洞。
按照《公司法》,控股股东虽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力,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即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社团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经营,控股股东无权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主体只包括公司董事和经理。确实,股东推举出董事后,董事应该作为全体股东的利益代表,但这种纯理论的东西根本不符合实际,若董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那股东之间为何还要争夺控制权,中小股东又如何要依靠累积投票制把自己的代言人推举进入董事会?董事“各为其主”这是不争现实,董事会本应就是各方面股东进行利益博弈和妥协的平台。
真正可怕的不是董事各为其主,可怕的是控股股东可以隔空打拳,绕过董事会也可对公司高管或者其他一线人员发号施令,干预上市公司实际运作,这样一来,上市公司所有的治理机制都将形同虚设。
尽管*ST新都独立董事在知悉公司出现违规担保事件后,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查,对相关人员及时调整了工作岗位,加强内部控制;但是,不彻底从制度上消除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无处不在的隐隐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问题或许还将发生。
要杜绝和预防这种风险,首先必须加强对违法违规大股东以及上市公司一线直接责任人员的事后责任追究;其次,要完善上市公司重要岗位普通员工的选聘机制,对上市公司关键岗位普通员工的选聘,同样应该确保其独立性;其三,要加强对大股东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比如独立董事可以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查找隐性问题,防范大股东利益输送问题;而监事也可以按照《公司法》授权检查公司财务,发现问题,甚至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相应提案。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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