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不服一审判决,称量刑过重,应在2年半到3年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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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尹聪)一审宣判后,“盐湖投资案”并未完结。7月6日,记者获悉,针对一审获刑四年的判决,张克强正式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华美丰收公司方面,还希望二审尽快认定盐湖集团股权的定性和归属。
6月1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昆明市中院认定,华美丰收公司及张克强构成单位行贿罪。据此,华美丰收被处罚金2000万元,张克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7月6日,记者获悉,华美丰收和张克强已经向云南省高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两方均认为,自己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要求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认定的诸多事实错误,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张克强方面称,他在华美丰收没有任职,没有直接实施和参与“行贿行为”,对华美丰收被控的“行贿行为”毫不知情。
“张克强不应为华美丰收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张克强方面称。
同时,一审判决认定,华美丰收的单位行贿罪属于犯罪未遂。据此,张克强上诉称,根据相关规定折算,张克强的量刑应在2年6个月到3年6个月之间,“一审法院判处张克强有期徒刑4年,属于量刑过重”。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同时,华美丰收公司还称,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处其罚金2000万元,“处罚明显过重,应依法予以减轻”。
此外,华美丰收的上诉请求还包括,希望法院尽快对其投资的盐湖集团股权予以确权。
一审判决中,法院把这部分盐湖集团股权定义为“国有股”。华美丰收称,该部分股权的定性,应当按照华美丰收公司等投资方的性质确定。
“判决书把华美丰收投资的盐湖集团股权,定义为非法所得。”张克强及华美丰收在各自的《刑事上诉状》中称,该表述与事实不符,“投资盐湖集团不存在门槛,华美丰收的投资利益是合法的”。
【案件回顾】
张克强目前已羁押3年半
昆明市中院于6月13日对盐湖投资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认定张克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对检方最初指控的诈骗罪,法院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华美丰收“为实现非法占有国有兴云信公司名下的‘盐湖国有股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性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直接致使国有资产权益严重受损”。
法院认定,华美丰收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克强等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华美丰收所送的巨额财产性利益,深圳兴云信方面的两位国家工作人员董晓云和崔伟未能实际控制或支配,“该单位行贿罪属犯罪未遂”。
据此,昆明市中院判决,华美丰收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2000万元;张克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余华美丰收方面的涉案人员,所获刑期从3年到4年不等。
法院称,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算刑期一日。刑期始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结束,张克强目前已被羁押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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