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论风生
没有发现“新证据”,已被释放的公民却被以同一罪名刑拘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是不是一场为了逃避国家赔偿而进行的报复性执法?希望有关部门好好调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41岁的吴运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案,去年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此后吴运强开始不断讨要自己原先所交的保释金和被扣押的车辆,并先后向县市两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的申请。不想,今年五月,吴运强再次因涉及非法买卖土地罪被固始县公安刑拘。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有三种,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不能针对同一事实重新侦查,检察机关不能针对同一事实提起公诉。但是,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侦查机关可以重新侦查,检察机关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目前,我们不清楚固始县检察机关对吴运强作出的不起诉是属于那种类型,不过,即便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诉,那么也必须要出现新的证据。而且,这种证据不只是一般性的证据,而必须是影响到定罪的核心证据,换言之,是要能让案件达到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但是,固始县的公安机关对吴运强的重新侦查和重新移送起诉却充满了重重疑问。
根据报道,目前卷宗里所能看到的所谓新证据,除去一份对涉案土地现状的勘探外,全部都是口供。而这些口供除去两份是在吴运强被抓当天做的外,其余均是在吴运强被刑拘以后才获得的。如果那份土地现状的勘探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吴运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不能改变先前的认定,那么,当地公安机关根本没有什么“新证据”就先启动了侦查,即使是侦查后发现的“新证据”足以改变先前的案件认定,公安机关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有报复性执法之嫌。
同样,吴运强的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如果要重新移送起诉,必须要达到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的条件。但是,根据律师的对比,该案两份起诉意见书中依法查明部分只有个别字句的不同,基本事实没有任何变化。当地警方有什么权力对同一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巧合”的是,吴运强是在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要求固始县公安局为其恢复名誉,同时退还被扣押的价值60万元的车辆以及缴纳的保证金200万元等申请时,被重新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的。我们不禁要问,这是不是一场为了逃避国家赔偿而进行的报复性执法?希望有关部门好好调查。
□杨文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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