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新评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4:新评论
下一篇

豪华培训中心能“培训”出什么

2014年07月0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插画/许英剑

  非常评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开设党风政风监督举报曝光专区。网站同步开设7月“每月e题”:起底隐蔽培训中心里的享乐和奢靡。一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豪华气派;一些地方打着“培训”和“教育”的旗号,躲在里面大吃大喝。

  不妨从被曝光的培训中心整顿起

  异化的培训中心要整顿,但对相关部门应付舆论、应付公众的心态和机制也要整顿。纪委不妨从之前媒体曝光的培训中心开始,看看他们整顿得到底咋样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未纳入商业酒店序列的各级党政机关、大型国企的培训中心超过1万家,一些培训机构事实上成为集住宿、餐饮、娱乐等为一体的星级豪华宾馆。这其中被媒体曝光的不少,但最后结果如何呢?多数没有了下文,只能让人联想了。

  其实,梳理之前的报道就会发现,基本上很多类似事件都在相关部门的表态中“到此为止”。或许,有关部门对此做了整顿,但整顿仅限于“内部处理”,“自罚三杯式”的处理而已。也有可能媒体曝光之后,相关部门只需要给舆论“灭火”,应对一下公众“不满的情绪”,等这阵风过后,培训中心照常开,只要上级不追究,一切万事大吉。

  进一步而言,即便相关部门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整顿”,但如果只是“悄悄地干活”,没有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也没有给媒体具体的通报,缺乏公开透明,如此仍只停留在“自说自话”的阶段,亦难以取信于人。

  为啥整顿异化的培训中心这么难呢?这也许不仅仅是培训中心奢靡腐败的形式相对比较隐蔽,更是在于培训中心本身的机制。目前,各地“培训中心”内部机制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完全由单位财政补贴;第二类是财政补贴一部分,自己对外营业赚一部分;第三类是完全市场化运作,自己养活自己。类似的“从左手到右手”式的改革,培训中心和相关部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此一来,再怎么看上去严肃的整顿,恐怕最终的效果都要打折了。

  整顿不是停留在口头上信誓旦旦的表态,也不是轻描淡写地处理一两个人后继续开门迎客,而是应当让整顿后的培训中心“焕然一新”,没有奢靡享乐,没有腐败勾当,不是被遗忘的“死角”。所以,异化的培训中心要整顿,但对相关部门应付舆论、应付公众的心态和机制也要整顿。

  此次中纪委要“起底隐蔽在培训中心里的享乐和奢靡”,要网友帮帮忙,网友继续,但有关方面也不妨从之前媒体曝光的培训中心开始着手,看看他们整顿得到底咋样了! □王小异(媒体人)

  反豪华培训中心就是反“内部人”腐败

  依赖利益共同体内部分裂或是期望民众取得豪华培训中心的铁证再来举报,无疑困难重重。对此,方式无非是两项:一是查;一是防。

  豪华培训中心为何一度成了纠正“四风”的死角?公众既然不知情,也就不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而也就没有“纠风”的必要。不留“死角”的指向,正是这样一些不正之风——在利益均沾之下,因外部人员不了解,“内部人”又少有自己举报自己。

  对一个单位来说,若是领导有“魄力”、人脉广、能干事,在任内还有“建设了豪华培训中心”等政绩,那就不仅不会被质疑,反能得到不少佩服和赞赏。这些年来,也常听到一些官场人士言论某些落马的贪腐官员,比如“这个人还是能干事的,干了不少实事。”为“能吏”抱屈,对奢华培训中心不敏感、不警惕,反而欣然享受之,这种观念的流传,是一些相对隐秘的不正之风之所以成为“死角”的重要原因。对这些已然成了“现象级”的“死角”,“常抓不懈”的方式无非是两项:一是查;一是防。

  “查”是针对已成既定事实的豪华培训中心。要倒查在这些豪华培训中心的建设过程中,有没有更深层次的腐败?主政者有没有因此而获得政绩,并已升迁到更重要的岗位?(谁能保证这些凭“奢华建设”而升迁的领导,不会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再续奢华培训中心的前缘?)违法行为应得到纠正,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得以实施并能让多数人自觉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因。套用王岐山书记的名言,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彻查豪华培训中心内的奢靡享乐,就是此领域中的“治标”。没有“治标”这个前提,“治本”就会失去时间,同时也失去民众的基本信任。

  “防”就是把反腐败的关口前移。防范培训中心变成豪华会所,光有道德宣教肯定是不够的。制度之所以要将公权力设计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在体系,防范权力的腐败是最重要的考量。现行体制下,其实并不缺少这样的防范措施。比如,这些豪华培训中心堂而皇之地面世,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诸多关卡:怎么批的地?怎么批的钱?怎么建设的?怎么验收的?预算和审计有没有打通并实现相互印证?预算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没有把紧人民的钱袋子?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信息如能充分公开,足以引进对反腐充满热情的民众自发参加到防范会所腐败中来。这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查”,也是打破“利益均沾”型腐败的不二法门。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