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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境外见义勇为,国内认定又何妨

2014年07月13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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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生杜先汝在美国为救另一名中国留学生而遇难,在当地享到殊荣,在国内却难以被认定见义勇为,这凸显了省级地方褒扬规定“鞭长莫及”的尴尬——它对公民境外行善等情况的考量,还很匮乏。

  27岁中国留学生杜先汝,在美国为救落水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而不幸遇难,5月28日,他所在的密歇根大学迪尔伯恩分校为他降半旗致哀,当地警署将其所能授予的最高荣誉奖——“生命救护奖”追授给杜先汝。但据报道,杜的家属向其国内户籍所在地——安徽合肥庐阳区综治办申报见义勇为时,却遭遇尴尬。区综治办表示:相关法律能否适用“暂时还不好说”。

  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很多人认为,杜先汝在美国得到殊荣,在国内认定见义勇为却是如此之难,更何况,他救的还是一位中国留学生,国内不该无动于衷。但坦率地说,由一个县级政府的综治部门,依据一个省级地方立法,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域外管辖”——哪怕只是做出行政褒扬行为,的确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这也是当地不敢贸然直接认定见义勇为的原因。

  这种尴尬的背后,反映的是目前中国褒扬见义勇为的立法的“短板”:它长期停滞在地方立法层面,认定范围、奖励标准不统一。现行的《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可中国公民在境外见义勇为呢?按照经验化推演,它理应由国家层面的见义勇为立法来界定。遗憾的是,国家统一的见义勇为立法至今还未问世。

  毫无疑问,杜先汝式的遭遇带有个案性,但当地面临的“认定与否”的纠结,投射出标准欠缺和法规应变力不够的问题。应看到,1991年《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是中国首部激励见义勇为的地方规章,之后各省市乃至县都有各自的褒扬见义勇为的规定。2012年时有专家研究称:中国31个省(区、市)对见义勇为出台了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但这些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认定机构、鼓励标准等都不相同。结果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地方待遇不同,比如保安因挺身而出而负伤,有的省份就不算见义勇为,但有的省份算。至于像杜先汝这样的域外见义勇为,其认定、鼓励更是难上加难。

  其实,不少国家有全国统一的褒扬善举制度的,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在境外行善,还包括外国公民在本国做好事。有的国家,虽然未出现过公民在境外行善、在国内申请荣誉称号的案例,但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要是本国公民行善,即有申请资格,与见义勇为地点是在国内或境外没有关系,而在现实操作中,也保持着执行灵活性。换句话说,对善举褒扬认定虽跟国籍绑定,但对本国公民在哪行善却没有硬性限定。

  杜先汝在境外见义勇为,于情而言,被追认“见义勇为”称号不过分。事实上,就设定见义勇为称号的初衷看,对杜先汝进行认定,也契合其励善的意图。只不过,因省级地方褒扬规定“鞭长莫及”,它要实现只能靠“法外破例”,这无疑是对国家层面法规补全的敦促。事实上,2012年时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表示,他们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公安部。希望相关国家制度出台时,能解决这个难题。

  □季鸿褚(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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