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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要防“劣币淘汰良币”

2014年07月1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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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改革的前提,是让最适合法官、检察官工作的优秀司法人员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要让不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司法人员分流到司法辅助人员岗和行政管理岗。

  7月12日,上海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同的是,相对于“中央意见”明确的政策导向,“上海方案”在司法改革的具体举措上,有了更细致的制度设计。如最受瞩目的司法官分类管理制,“上海方案”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配比分别确定在33%、52%、15%。

  根据这一比例,有85%的司法人力资源将直接投入办案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则被大大压缩。而对当下的中国内地司法机关来说,行政人员普遍达到三分之一甚至更高。之前有些基层司法机关也曾以主审法官制、主诉检察官制等名义,推行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但在司法行政化仍未根本改变的司法管理体制之下,主审法官制和主诉检察官制只能沦为“新瓶旧酒”。

  当然,司法机关也未必愿意设置那么多繁复的行政管理环节。有时是为解决法官、检察官的职级和待遇,毕竟,法官、检察官名义上不是“公务员”,却又是“参公管理”。对一位法官或检察官来说,几等几级的专业进阶意义并不大,反倒是副科正处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如今,“上海方案”终于将建立一套有别于公务员的司法薪酬体系和司法官晋升体系。配套制度的跟进,无疑有助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官员额制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之所以需要相当比例的行政人员或非业务人员,除了解决司法官的晋升和职级,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党政的诸多会议均要求法院、检察院派员参加。从计生、爱卫、扶贫到各类创建,都少不了法院、检察院的任务。笔者18年前在一地市级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时,甚至被临时抽调去参加当地某项节庆活动的安保执勤任务。所以说,司法人员的内部关系要通过分类管理予以理顺,法院、检察院和党政机关的外部关系,也要理顺。

  “上海方案”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在司改实践中还将面临一大难点。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分类非常明确,但改革的前提,是让最适合法官、检察官工作的优秀司法人员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要让不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司法人员分流到司法辅助人员岗和行政管理岗。但在司法薪酬制度的刺激下,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科学的司法官遴选程序,就有可能产生“劣币淘汰良币”的不利后果。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还将冲击现有体制下的院长、检察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审委会/检委会委员、庭长、处长、副庭长、副处长等“院领导”和“院中层领导”的既得利益。“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司改的方向正确,也要预防改革举措在推行过程中因既得利益者的阻碍而异化。尤其是在司法官遴选、晋升和惩戒制度上,一个独立的、超越法院、检察院的遴选(惩戒)委员会,当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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