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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 为什么在当下要重读哈耶克?(2)

2014年07月1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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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哈耶克》
作者:韦森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2014年6月
定价:32.00

  (上接B03版)

  多年后,重读哈耶克的著作,我发现哈耶克的著述中出现最多的关键词,并不是“自发秩序”和“建构理性主义”,而是“自由”与“法治”。

  ——韦森

  哈耶克的信心:

  传播新观念的人

  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

  新京报:在《通往奴役之路》开篇,哈耶克即指出:“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但是我们会发现,在中国讨论社会事务,更多的言论指向权力与资本的力量,而非思想,作为一位经济学家,您对思想的力量有怎样的看法与态度?

  韦森:是啊!哈耶克不但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这样讲,后来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宪章》中还特别指出:“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新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这一信念一直是自由主义信条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如果读当代另外一个新制度经济学家、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在2005年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也最后强调人们文化信念和认知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这说明这些世界级的大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有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两位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和张维迎教授,最近在我们上海的一次会议上,尽管对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有很多激烈的争论和争辩,但他们同时都同意观念的变革在人类社会变迁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譬如,林毅夫于2007年在英国剑桥大学所做的马歇尔讲座中,也就是在他的中文《经济发展与转型:思潮、战略与自生能力》一书中,提出“正是主流社会思想塑造了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化秩序”。而张维迎在最近出版的《改革新启蒙:思想市场驱动中国变革》一书中则在封面上就写道:“伟大的变革由观念的变革引发改革的理念比顶层设计更重要”。

  新京报: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理念?

  韦森:正如在我的这本小册子的扉页中所言:“在目前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关键时期,近来有不少著名经济学家和其他学界人士呼吁要对未来中国的改革进行顶层设计。现在的问题是:除了一些局部和具体的市场化改革措施需要设计,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体制上要改什么,如何进行顶层设计?我们到底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和体制?中国改革的最终目标模式是什么?这些仍然是亟待探索和回答的问题。换句话说,一个现代良序市场经济社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制度条件和架构?我们到底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法治社会和国家?这目前看来仍需要探讨和思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哈耶克最伟大的和最重要的和最有价值的理论贡献是在于他在几十年的著述生涯中,讨论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条件,其中包括自由、法治、民主与宪法政制等等。

  自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以来,“自由、法治、民主”已经分别写进了我们国家的24个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但是,什么是自由?什么是法治?我们到底要什么样的民主政治?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民主和法治国家?我希望通过重读哈耶克几十年的理论著述和思想,能帮助人们认识和理清这些基本问题。这也是我尽量把哈耶克卷帙浩繁、博大精深、艰涩难懂的理论用这本通俗的小册子和尽量通俗流畅的语言写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思考的主要考虑。

  哈耶克思想的关键词:

  自由、法治

  新京报:你在书中指出,对哈耶克的自由的误读,是误解哈耶克思想的一个重要因素,可否与大家分享一下你对“哈耶克的自由”的理解?

  韦森:照哈耶克看来,自由乃是现代国家的最高的善,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原理,亦是所有其他价值的源泉与条件。那么,什么是自由呢?哈耶克论自由,既不像启蒙思想家伏尔泰那样简单地认为“自由乃随心所欲之谓也”,也不像哲学家伯特兰·罗素那样理想化地认为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更不像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边沁那样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法律和社会规则的约束(即反过来认定“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而是把“自由”理解为在法治保障下的一种私人领域、一种人的生存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后,当哈耶克从讨论抽象哲学意义上的“个人自由”转向讨论法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上的作为一种权利边界的“liberty”(自由)和“liberties”(诸自由)时,他已不像伏尔泰、卢梭、黑格尔和罗素那样从个人行动及其欲望的追求不受任何约束和遭遇任何障碍的主观的或形而上的角度来理解人的“自由”了,而是把“自由”理解为一个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私人领域”和一种现实的生存状态。借用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的译法和理解,作为“liberty”的“自由”,乃是指一种在法治之法之下的“群己权界”。

  新京报:对于积极追求改革的中国而言,哈耶克的观念似乎不算乐观,因为他特别强调,人类理性没有能力创造出完全合乎理性的社会,无力跳出文明之外重新设计文明,一切社会进步皆必须以传统为基础。制定优质的法律规则有赖传统,人对此必须有宽阔的时间视野与耐心。而你则对哈耶克之谓的法治在中国的实现却颇有期待?

  韦森: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民主、法治、自由这些理念已经为我们社会所逐渐接受,且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了我们国家《82宪法》的第五条,发展市场经济、建立民主政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也都写进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去年通过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都把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列为我国下一步改革的主要目标。但是,问题是什么是法治?我们到底要一个什么样的民主政治?什么才是良序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些基本理念我们今天还有些不清楚。

  哈耶克所谓的法治,不仅仅是政府用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且主要是政府本身要受到事先规定的宪法和法律规则的约束。这些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我们觉得今天我们还不是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只有60多年的历史,如何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制度,或者说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走向法治、民主和宪法政制社会,至少在长期来看还是朝这个方向走的。

  新京报:哈耶克认为,人们所拥有的道德境界与其所享有的自由成正比。你对市场经济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颇为乐观,认为它们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我们在中国看到的则是相反的事实,为什么?

  韦森:1961年12月6日在纽约召开的第66届美国产业大会上所做的“自由企业的道德因素”的讲演中,哈耶克就对自由与道德问题作了很多独到的解释,提出“道德和道德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会成长”这一判断。哈耶克的具体解释是:“人民和各社会阶层,只有在长期享有自由的情况下,才会有高尚的道德标准——这与他们所拥有的自由度成正比”。反过来,哈耶克也相信,道德在一个“伟大社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自由的行动受着强有力的道德信念引导时,自由社会才会良好的运作”。

  哈耶克还曾深刻地指出:“只有在个人既做出选择,又为此承担起基本责任的地方,他才有机会肯定现存的价值并促进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才能赢得道德上的称誉。服从具有道德价值,只能是因为它是出自自由选择而非强制。正是在我们自由地从中安排自己不同目标的秩序中,我们的道德意识才得以展现。”由此哈耶克相信,“自由不仅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而且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源泉和条件”(见《自由宪章》)。

  今天看来,哈耶克的这些理论洞见都是非常深刻和有道理的。只有法治国家建立起来了,政府的权力被关进了宪法政制的“制度笼子”里了,个人自由得到了确定的保障,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能得到根治了,人们的道德标准才能提高,我们国家的社会风气才能改善,才能建立起一个良序和谐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

  【知识卡片】

  哈耶克的著述历程

  哈耶克在早期主要研究经济学理论,而且是极其艰深的货币与商业周期理论,而这些理论主要是与当时的一位世界闻名的大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理论论战中所阐发出来的。

  同时,哈耶克也与米塞斯一起,在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与奥斯卡·兰格(Oskar R. Lange)和阿巴·勒纳(Abba P. Lerner)等经济学家之间发生了一场关于计划经济可行性的大论战。哈耶克所撰写和编辑的有关这一论战的几本著作,也都属于经济理论方面的著作,包括《货币理论与贸易周期》、《价格与生产》、《资本纯理论》等。但这些著作到目前为止大多数还没有被翻译到中国来。

  到20世纪50年代后,甚至可以说从他在20世纪40年代初开始写作《通往奴役之路》起,哈耶克本人不再专注研究这些极其艰深难懂的货币、资本与商业周期这些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了,而是去研究心理学、政治哲学、法学、历史和广义的社会理论,撰写和出版了《科学的反革命》(1952,认识论和社会研究方法论),《感觉的秩序》(1952,心理学),《资本主义与历史学家》(1954,思想史)、《自由宪章》(1962,也译《自由秩序原理》)、《法、立法与自由》(三卷,1973,1976,1978,法哲学),以及《致命的自负》(1988,广义的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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