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未进行监测就被罚5万元属执法不当;环保局长应诉,称当时空气重污染,违法行为影响恶劣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见习记者张婷)未进行数据监测就认为油烟排放不达标,通州一餐厅将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5万元罚款处罚。此案昨日开庭时,通州区环保局局长出庭应诉,称该餐厅在橙色预警下不启动油烟净化器,依据相关意见可重罚。经审理,通州法院当庭驳回餐馆起诉。
油烟直排被罚款5万不服
今年2月22日,通州区环保局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内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但油烟净化处理器未正常运行,油烟直排,污染大气环境。4月4日,环保局向该餐厅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于5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万元。
餐厅方认为,环保局检查手段不符合规定,且处罚过重而提起行政诉讼。
餐厅方称,环保局在执法及处罚过程中未提供超标数据,仅凭肉眼判处“情节严重”。而且在原告积极配合整改后环保局不予认可,并且未给予限期整改机会,属执法不当。在此基础上判处罚款5万元不成立,请求法庭撤销罚款行政处罚。
局长应诉称处罚合法合规
昨天上午,通州环保局局长裴志刚、副局长徐晓云,身着制服出庭应诉。
环保局方表示,今年2月20日中午,北京市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通州环保局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其间,发现原告在营业中不使用油烟净化器,已经构成违规,不适用测量及限期整改规定,可直接进行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当场做了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照片。
对于是否应给予限期整改机会,以及罚款是否过重的质疑,环保局方指出,当时全市已启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该餐厅作为本地区较大型餐饮企业,违法行为影响恶劣。根据市环保局的指导性意见,进行高限金额处罚是合理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餐饮单位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被告执法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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