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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女儿案”重审开庭;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成庭辩焦点

庭审激辩卖淫店老板是否立功

2014年07月2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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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唐慧(中)通过安检进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新华社记者 龙弘涛 摄

  据新华社电 “唐慧女儿案”被告人之一的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一案,由湖南省高院昨日在永州市中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近8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过程中,法庭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事实、证据及是否构成立功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控辩双方(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定于7月17日开庭审理,因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湖南省高院决定延期开庭。7月24日下午,合议庭召集检察员、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程序、证据等事项听取了各方意见。

  另据中新网报道 2006年10月,唐慧时年10岁的女儿乐乐(化名)认识了周军辉,由此被引入卖淫场所被迫卖淫。当年12月30日被解救后,其家人报案。2007年1月5日本案立案。

  “唐慧女儿案”在被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前曾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湖南省高院两度将案件发回永州市中院重新审判。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希望判处本案7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复核。

  此案此前因涉及唐慧女儿隐私问题一直未公开审理。湖南省高院新闻处曾表示,此次公开审理系法院只就秦星看守所“立功”部分内容进行核实。

  ■ 庭审聚焦

  焦点1

  周兰兰是否自杀

  昨日庭审中,秦星、周兰兰、同监人员、看守所管教、狱警均对“周兰兰是否自杀”作各自不同陈述

  法庭昨日没有对周兰兰是否自杀、秦星是否立功进行事实确认。

  周兰兰、秦星当庭互指对方说假话

  乐乐所在淫窝的老板秦星“立功”的基础事实是周兰兰自杀。但此前,周兰兰对媒体否认自杀。

  昨日庭审中,秦星、周兰兰、同监人员、看守所管教、狱警均对“周兰兰是否自杀”作各自不同陈述。

  检方出示的监控录像中,2007年6月12日下午5点31分,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第14号监室,一个虚弱的女子一瘸一拐扶墙走出监室,走向放风区的厕所;5点44分,两名女子首先冲出监室奔向厕所,抬出一个人来。被抬出来的人是周兰兰,冲在第一个的是汪婷,当年9月汪婷因此减刑2个月,第二个人即是秦星。

  因隐私问题,厕所里发生的事情未被监控。公诉人员当庭表示,监控录像不能证明周兰兰在厕所内自杀。

  秦星在庭审中坚称,周兰兰在厕所自杀,汪婷和她救了周兰兰。秦星称,6月12日下午事发时,秦星和汪婷奔到厕所里,“进去后,看到囚衣打成结挂在钢筋上,她(周兰兰)脖子挂在囚衣上,脚已经离地,我上前用力紧抱着她的腿,让她脖子离开囚衣,另一只手去解囚衣的结”,秦星看到“她脸色惨白,脖子上有红色的勒痕”。

  周兰兰昨日当庭否认自杀。她称,当天她去上厕所,厕所里有一个桶装了半桶水,桶内有一件囚衣,她把囚衣从水桶里捞出来,顺手挂到钢筋的铁丝上。然后她准备用水去冲大便,一转身,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上,她疼得大喊了几声“哎呦”。然后一大群人冲进厕所扶她。

  周兰兰承认秦星扶了她,“我没有自杀,她冤枉我自杀,她作了伪证,反而说我作伪证,我很气愤。”

  秦星当庭痛哭两分多钟,指责周兰兰“忘恩负义,恶毒,说假话”,此举引发庭内短时间骚动。

  管教有无亲见自杀,书证与庭审质证矛盾

  昨日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接受唐慧律师质证时表述与书面证据部分也存在不一致。

  据检方出示的湖南省检于本月2日的问询笔录显示,多名证人称周兰兰自杀,秦星及时救助周兰兰。

  14监室管教何雨端表示,事发时她没在现场,所里干警告诉她周兰兰自杀被同监室的人救下来。于是她去查看周兰兰,看到“周兰兰的脖子上有红印子”。

  但在昨日庭审质证时,何雨端承认“没有注意看她脖子,没有看到她的脖子上有红印子。”何雨端表示,周兰兰多次有自杀倾向,她没有亲眼见到周兰兰上吊,但她问同监室的人,都表示周兰兰有上吊行为,被秦星等救下。

  公诉人当庭问何雨端所言为何与问询笔录有出入,何雨端答:“与检察员的沟通有误或者没有表述清楚。”

  同样的矛盾也发生在当日看守所当班巡逻民警唐爱国的笔录与庭审质证上。对检方问询为何质证与笔录内容描述有出入,唐爱国称“可能语言障碍表述不清楚”。

  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唐文进、李玉妹昨日均没有出庭作证,只提供了书面证词。唐文进是第三个进入厕所,她在证词中说:“我跑过去的时候,才发现周兰兰的身体是半悬空的,脚斜在地上,屁股及上身都悬空,脖子吊在囚服做成的绳子上。”

  唐慧的代理律师斯伟江表示,书面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并不可靠。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证言虽然在个别细节上存在瑕疵,但整个证言体系确认周兰兰自杀、秦星救人属实。

  焦点2

  秦星是否算立功

  检方认为,秦星救助行为值得表扬,但未达到立功程度;看守所检察员称任何人都够不上立功

  秦星是否立功将影响到接下来的刑事判决。

  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将从宽减刑,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秦星的辩护律师徐天桥认为,周兰兰自杀,秦星及时救助制止周兰兰自杀,对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该认定秦星立功,适当减轻刑罚。

  检方人员认为周兰兰自杀、秦星制止周兰兰自杀事实成立,但她表示秦星的救助行为值得表扬,但未达到“突出贡献”适用立功的程度。汪婷是第一个进去救人的,秦星的作用明显小于汪婷,汪婷没有申报立功,秦星也构不成立功。

  唐慧代理律师斯伟江认为,且不论周兰兰是否自杀的事情还没弄清楚,即使周兰兰有准备自杀或存自杀行为,但根据录像视频显示,秦星并没有如她在笔录中所言的一直密切关注着周兰兰;秦星冲进去后,几秒钟后又有一群人冲进厕所,即使秦星不救,还会有别人救,秦星在救助周兰兰的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决定性的缺她不可的作用。

  “如果给秦星定立功,为什么不给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申请立功”,斯伟江问。

  原冷水滩区检察院驻冷水滩看守所检察员杨艾东在法庭中也表示,当时经过他了解情况,事情并不严重,他认为任何人都够不上立功。

  ■ 解读

  湖南省高院:强迫卖淫已确认,不再庭审

  昨日庭审后,湖南省高院负责人就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6月12日,湖南省高院向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院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

  由于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犯罪事实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所确认,决定不再开庭审理。

  据人民网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萧辉 实习生 杨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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