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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舍身拦火车,奖1万元够吗

2014年07月2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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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只有首先保证见义勇为不会使自身利益遭受太大损害,在社会公德心和良知的驱使下,才会有更多的人像这位老汉一样,关键时刻选择挺身而出。

  据报道,7月15日下午5时,河北涞源县山区大雨倾盆而下,山上下来的巨大泥石流淹没了京源铁路王安镇段,这时恰巧一列火车开来。在附近躲雨的村民卢伟发现这一险情后,奋不顾身拦下火车,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卢伟因此丢失了20多只羊。铁路方面颁给他一面锦旗,并奖励一万元。很多网友表示,太少了。

  且不说危急时刻拦火车的行为,需要莫大的勇气和胆量,从鼓励见义勇为的角度看,1万元的奖励显得有些少;就算从损失价值4万元左右的羊的实际出发(据村民自己介绍,丢的绒山羊每只价值2000元),村民这次的见义勇为,也让人生出“亏大了”的感慨。

  当然,村民拦火车的行为,后续会不会被相关部门认定见义勇为,有其他形式的奖励,现在还不能断言。按照本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刚审议的《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当地见义勇为人员的最高奖励额度将由原来的5万元以上增至10万元以上。

  不过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对因见义勇为导致的丢羊损失的补偿,还是不能混为一谈。这种救济也需要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应有一部全国性的法规对见义勇为的救济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将以受益人受益多少为参考变为以“见义勇为者受损多少”为补偿的主要依据,将一些法律条文变“可以”为“应当”,使得受益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中报酬请求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对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的补偿以及一定的报酬。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包括身体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身体的损害由法律确定一定的补偿标准,而财产的损害则根据见义勇为者具体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至于一定的报酬可视情况而定,法律可以加以规定,但并不强制,要考虑到见义勇为者的受损害情况、报酬的必要性以及受益人的经济状况等。

  规定见义勇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对提倡见义勇为也是非常实际的引导。因为只有首先保证见义勇为不会使自身利益遭受太大损害,在社会公德心和良知的驱使下,才会有更多的人像这位老汉一样,关键时刻选择挺身而出。

  □董平(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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