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终审判决;湖北高院称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刘汉个别罪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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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汉、刘维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于5月23日一审宣判。刘汉、刘维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中旬在咸宁市对刘汉等10人上诉案、刘维等7人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桓立柱等3人上诉案、旷晓燕等3人上诉案、刘学军等3人上诉案进行书面审理。
刘汉刘维故意杀人等罪名维持原判
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等14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别罪名量刑变化不影响死刑适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罚金由三亿元改为一亿元。对上诉人刘小平、旷晓燕量刑进行依法改判。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量刑建议,分别决定将有期徒刑二十年改为十九年、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的判决。同时,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对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 释疑
刘汉刘维申请减刑理由为何不成立?
一审量刑的标准和尺度,也是二审评判的重要内容。包括刘汉刘维在内的不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申请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
上诉人刘汉认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藏匿地点,协助抓获刘维,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减轻情节,一审判处“死刑”量刑过重。
检察员当庭指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刘汉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的藏匿信息,是对自己窝藏犯罪行为的交代,不能被视为立功,只能视为坦白;其次,刘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归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罪行,推卸责任,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毫无悔改之意。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维辩称,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处死缓、刘维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则认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事实负责。刘维在陈富伟、周政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曾建军等,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在刘汉等上诉案中,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刘小平、仇德峰、车大勇、肖永红、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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