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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应回归“财产权保障”原点

2014年08月1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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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此前,“不动产登记”总被与反腐关联一起,而事实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直接目的,还在于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是2007年物权法颁行后,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制化的最大进展。

  此前7年中,“不动产登记条例”一直“只闻雷声、不见雨下”。去年初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中,倒是明确了“由国土部、住建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2014年6月底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显然,这部关系到全体国民的重要立法已然爽约。

  而从昨日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暂行”二字中,我们不难推测,复杂的利益纠葛背后,博弈可能仍未结束,诸多重大问题还未有共识。但基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急需出台的紧迫性,这部法规已无法再延宕下去。因此“暂行条例”就成了应急之选。从“条例”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未来仍充满了不稳定。

  公布立法草案广泛征求民意同样可视为立法博弈的继续,这使得“暂行条例”的出台也有待时日。不但征求意见本身有期限,这些意见还需要汇总、归类、分析并处理。汲纳民意需要一个过程。不说物权法本就是历时13年经8次审议方获通过,且举一个更具参照性的例证: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曾被限期出台,在激烈的争议下,最终不得不通过两次征求民意来平衡各方利益。

  尽管如此,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仍然给出了一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时间表:从2014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实施,用四年左右的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的技术平台,实现不动产的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这个时间表届时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得看民意参与立法博弈的结果。

  在立法艰难时代,征求民意更加耐人寻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制化,不仅关系到全体国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属,也关联着国土、住建以及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权力归属。“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本就“难产”,征求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平衡部门利益之争的工具。另一方面,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法制化来说,依靠民意、汲纳民意更可超越既得利益者的阻碍。

  此前,“不动产登记”总被与反腐关联一起,而事实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直接目的,还在于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这里的“不动产”,不但包括与公众关系最密切的房屋,也包括集体土地、林地、耕地等多种形式。如果说这一制度有助于反腐,那也是一种附加性结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工具价值之一。将来我们或可乐见这一制度助力反腐,但在立规建制上,还得回到不动产权属保护的原点,实事求是地推动这一法案的早日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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