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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融众案重审维持原判

此前因事实不清被最高院发回重审;兰世立称将上诉,分析称再上诉最高院或直接宣判

2014年08月1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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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何在
仍将上诉
——东星集团
控制人兰世立
服从判决
奉陪到底
——融众集团
董事长谢小青

  新京报讯 (记者赵嘉妮)昨日,新京报记者获悉,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的股权纠纷案重审宣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2012年的原判。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因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湖北高院重审。昨日,东星集团实际控制人兰世立称,将坚决上诉。

  重审判决依据未变

  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的纠纷核心为原东星集团旗下东盛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归属。

  2008年7月,东星在将东盛房地产委托融众经营3个月后,以3.15亿元将东盛房地产100%股权转让给两名自然人李军和杨嫚。

  东星方面认为,股权实际控制方仍为融众,对方在支付8550万元后未再支付,属于根本性违约。东星方面表示,借款后的“股权转让”亦是属于“质押”,并不是实际的转让,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四被告李军、杨嫚、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融众均认为,股权转让是真实的,并非为借款“质押”,而是兰世立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隐瞒债务、房产未售面积和资产状况等。

  此案于2009年6月一审立案,2012年5月,湖北高院一审判决东星败诉。随后,兰世立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发回湖北高院重审。今年3月,湖北高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并于昨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东星集团辩护律师陈有西昨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湖北高院重审的判决依据与一审时没有变化,还是根据一审时的依据,做出跟原来相同的判决。他表示,本案将在最高法院决出分晓。

  此前,东星集团曾声称在东盛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兰世立的签名属伪造,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

  兰世立上诉,最高院或直接宣判

  一审败诉,重审又败诉。兰世立昨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正在准备资料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院发回重审之后,仍然维持原判,没有变化,没有先例”,他昨日对记者感慨到,“天理何在”。

  谢小青则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服从判决,“正义终究战胜了邪恶,公正的判决粉碎了兰世立的恶意诉讼行径”。对于兰世立仍将上诉,谢小青说自己会“奉陪到底”。对于最高院“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的判决,谢小青认为,这只能说明,一审中有一些细节需要审理得更清楚一些。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昨日对记者表示,在最高院做出重申判决后,湖北高院仍维持原判,这种情况很少见,他同时表示,兰世立再次上诉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会直接作出判决。

  ■ 大事记

  2008年7月,东星以3.15亿元转让东盛房地产100%股权,但受让方由融众变为李军和杨嫚。东星称,东盛股权实际控制方仍为融众。

  2009年6月,东星认为融众违约,请求返还股权。东星诉融众一审立案。

  2010年4月,因逃避追缴所欠税款,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处兰世立有期徒刑4年。

  2012年5月,湖北高院一审判决东星败诉。随后,兰世立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7日,兰世立出狱。

  201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2014年2月18日,湖北高院原定重审日(2月19日)的前一天,突然延迟开庭。

  2014年3月26日,湖北高院重审开庭。

  2014年8月18日,东星、融众通知对外告知,湖北高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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