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右腿部分截肢,主动赔偿其他车辆及人员损失百万余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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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4年前引发广泛关注的“长虹桥8车连撞案”,昨日,在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宣判:肇事司机、某高级律所原合伙人王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路边的哥被撞颅脑损伤
王某具有博士学位。
2010年5月27日14时许,王某驾驶轿车,与妻子行驶至东三环辅路长虹桥北侧时,与临时停放在路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捷达出租车发生剐撞,将站在车下的的哥赵某撞出,赵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经鉴定属轻伤(偏重)。
此后,王某继续驾车以120公里/小时左右速度向前行驶约200米,又撞上一辆丰田车,后引发多车连撞。
事故致包括王某所驾车辆在内的8辆机动车不同损毁,王某的车辆油箱损坏起火,其双下肢被严重烧伤,后右大腿中段截肢。案发后,王某主动赔偿涉案车辆及人员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当庭对案件基本事实尚能供认,赔偿问题均已妥善解决,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肇事者坚称“癫痫发作”
“当时我是垂危状态,没意识了。”昨天,王某右手拄拐出现在法庭上。他坚称,当时他是“癫痫发作”,否认存在酒驾以及主观故意,“我怀疑脑子里有囊肿,事发时,我身体僵直,踩着油门,失去意识”。他举证称,不排除案发时意识失控造成事故可能,且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犯罪动机。
王某承认,事发时正在和妻子谈离婚的事,但没有吵架和愤怒。
检方当庭出示证据证明,案发后,警方监测血样认为王某是酒后驾车。
三中院认为,王某是否有明确犯罪动机与一审认定罪名无关,检方证明王某酒后驾车的证据存在瑕疵,均不予采纳。
昨天,三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应宣判我无罪。”庭后,王某仍对判决结果不满。
■ 判决
“连撞属意外”证据不足
在“8车连撞惨案”中,是什么原因导致王某驾车与出租车发生剐撞、撞的哥后,仍然以120公里/小时的速度撞上第二辆车呢?
对此,王某先后三次的供述中,说法不一。
在之前的一次供述中王某称,当时他在和妻子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在车上因财产分割发生争吵。但在此后的供述中,又否认争吵。
此外,对于驾车肇事过程的供述中,他曾称,当时他的脚像被什么东西拽着,抬不起来。而另一供词中,他则称自己当时失去意识,什么也不知道。
此次上诉中,王某还出示“百度百科”有关“脑外伤癫痫”证据,称自己当时不排除“癫痫病发”,因为此前患有“蛛网膜囊肿”,案发前一天头部受到外伤,案发时眩晕及癫痫均可能发生。
法院认为,王某一方提供的证据,对于是否能够引发王某所称病状,以至于可以认为本案后果的发生纯属意外事件,尚未能达致优势证据程度,法院不予采纳。在车辆密集的道路上,王某驾车高速行驶,肇事后,王某并没有进行停车、减速、转向等日常经验的应急处置行为,而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检方“酒驾证据”未被采纳
“8车连撞惨案”在一审过程中,检方提供证据显示,王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事故形成原因为王某饮酒后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审时,检方提出,警方采集王某血氧过程合法。当时负责抢救王某的医生证实,王某到医院时,精神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并且说到其与妻子在车内吵架,然后就撞车了,还不断叫自己是恶魔。这证明王某案发时,不可能存在癫痫病情。
针对检方认定王某系酒后驾车引发事故的意见,三中院认为,王某肇事后,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曾被使用过医用酒精等,而检方“酒后驾驶”的证据等,不能证明采集王某血液的具体人员、时间、过程,不排除该证据取证过程存在瑕疵,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检方指控王某酒后驾驶,法院不予采纳。
■ 回放
起火肇事车内女子拍窗求救
“当时三环辅路车流量很大,但这辆车(指肇事者王某的车)不知道什么原因,却突然以非常快的速度驶了过来,速度得有120迈了。”昨天,当时亲历案发现场的张先生这样形容事发开始,肇事车首先高速撞上了一辆出租车,司机被撞倒。
被撞出租车上的乘客谭先生说,当时,他们三名乘客准备乘出租去某使馆,的哥司机走到案发地点时不认识路,打算下车问路。就在下车问路的时候,被肇事车撞飞。
相关案卷显示,被撞飞的的哥赵先生在协助警方调查时,称因受伤案发时的事情都记不起来了。
目击者张先生说,肇事车撞倒的哥后,非但没停反而以同样速度冲了出去。“那种场面给我的感觉是撞了人要跑,但没人知道具体原因”。随后的事情几乎发生在一瞬间,现场“嘭嘭嘭”撞得很混乱。最后肇事车停下,车前盖几乎报废,还着起火来。
多车相撞后,行人连同被撞的司机都冲下来救人。受害者王先生说,着火的车上,有一名女子在拍车窗求救,大家在灭火的同时把女子救出。而这名女子,就是王某的妻子。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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