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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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障平冤纠错不再山高水长

2014年08月2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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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建议抓住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借鉴国外的巡回法院设计,在全国设立与行政区划不重合的跨省市大巡回法院,担负起防冤纠错的功能。

  备受舆论关注的“念斌投毒案”终于迎来了平反昭雪。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昨日对念斌案的网络舆论中,有两条格外引人深思。一是某网民的回复:每起冤案的背后,都有一个滚钉板的姐姐;二是念斌的律师张燕生对记者反复强调,“要多表扬法官,鼓励他们纠正冤案。”念斌案能有今天的平反昭雪,与念斌姐姐念建兰,以及他的律师张燕生、斯伟江等人密切相关。没有他们八年来坚持不懈的勇敢抗争,穷尽法律救济渠道,今天的念斌很可能还在狱中徘徊在希望与绝望之间。

  但正如张燕生等律师团队昨日发表的“声明”所称,“平反冤案、宣告无罪,是一个合力,众多的良知和坚持汇成一个正义的判决”。福建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曾看到了念斌案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都以此为由作出过“发回重审”的裁定。与一些已成枪下冤魂不同,念斌在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回归最高法院和2012年刑诉法重大修订的大背景下,终于等来昭雪。这恰恰说明,改革的成效正在显现。

  尤其是,对类似冤狱,“疑罪从轻”、“疑罪从拖”几成二审法院的常态化选择。2008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就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福州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并发回重审。2011年5月5日,在最高法院未核准念斌的死刑之后,福建省高级法院再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着念斌案再度回到福建省高级法院,同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已不允许再次发回重审——那将陷入一个走不出的“重审怪圈”。正是基于司法实践中高院与中院在“疑罪从拖”的来回拉锯上屡有可见,才有了2012年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原审法院重审宣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了法条的支持,“疑罪从拖”得以变身为“疑罪从无”。从这一背景上看,是个案促成了法律的修订;法律的修订又促进了个案的公正。

  对念斌案的反思,除导入应有的责任追究之外,从个体的悲苦命运中寻找现有制度的可兹完善之处,也是议题之一。免于正义的到来被过度迟延,一个可行的方案在于,抓住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借鉴国外的巡回法院设计,在全国设立与行政区划不重合的跨省市大巡回法院,担负起防冤纠错的功能。同时,加速推广法官员额制,增强其独立性和职业保障,让法官的依法改判成为司法活动中的常态而非特例。

  相较后来的冤案苦主,念斌案的意义在于,去促进冤案的昭雪不再那么山高水长。“疑罪从无”本就是刑诉法的基石,是需要所有法院去尊奉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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