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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妻占财”风波法官被处理,不冤

2014年08月2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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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这起“夺妻占财”风波中的原法官周某,不管有没有在案件审判阶段“夺妻占财”的故意,其在案件执行阶段的深度参与已经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上的回避制度。

  据报道,日前,备受关注的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原法官周某被指借断案“夺妻占财”一事,有了调查处理结果。

  早前有媒体报道,原法官周某,一面是当事人成某林前妻冯某的情人(后来结婚成了其丈夫),一面是离婚纠纷案件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后来又调到执行局亲自参与离婚判决的强制执行。对此,官方通报称,法官周某作为离婚纠纷案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在调入执行局工作并与冯某结婚后,仍积极参与案件执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撤销其审判员职务,调离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除“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以外,还包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当然,作为这起事件当事者的法官周某,看来心里是不太服气的,因为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媒体最初的报道和事实多有出入。其一,法律没有规定他不可以和当事人成某林的前妻冯某结婚;其二,他与冯某结婚之时距当初主审这起离婚案件已经过去了好几年。

  公允地看,就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指控原法官周某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的一审阶段与当事人成某林的前妻冯某恶意勾串,以至“夺妻占财”,显然没有多少依据,臆测甚至演绎的成分居多。因为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即周某主审该案件之时和冯某并未熟识或者确立情人关系。当然,如果周某当时确实已然与冯某确定情人关系,那他毫无疑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上的回避制度。

  而且,法律当然没有哪一个条款禁止他与其曾经承办案件的当事人结婚,但周某在结婚之后仍然参与这起案件的判决的强制执行工作,显然不适当。根据官方的通报,周某在与冯某结婚后仍积极参与这起案件的执行工作,如此授人以柄,难道是情到深处利令智昏?

  司法回避制度设立的初衷即是为了防止适法不公、司法腐败。法律为公器,公器公用、秉公执法乃基本的司法伦理,这是底线,也是红线,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

  就此而言,这起风波中的原法官周某,不管有没有在案件审判阶段“夺妻占财”的故意,其在案件执行阶段的深度参与已经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上的回避制度。如此昏昏然,被撤销审判员职务并调离法院,也着实应该。

  □刘显刚(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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