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法官穿背心执法,确实有违相关着装规定,可比这更严重的,是随意对有关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滥用职权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据报道,今年7月底,河北武邑县法院3名法官前往成都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时,一名法官穿着背心短裤,引起当事人对其身份的质疑。这几名法官认为一家与案件无关联的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冻结该公司账号,并处罚款30万元,之后还就罚款金额讨价还价。这也导致成都警方怀疑涉事法官是骗子,以其涉嫌诈骗将其控制。对此风波,武邑法院近日回应称,3名法官为正常执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法官穿背心执法,无疑是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首要因素。依最高法《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可涉事法官执行中着装举止的随意性却与履职应有的严肃性,形成巨大反差,再加上罚款时允许还价的随意性,导致这几名异地执行的法官被当地警察予以控制,这也使事件戏剧性冲突达到极致。
当然,这是舆论基于外围视角的判断,就法官穿背心执法本身的严重性而言,窃以为不必过于夸大,它还只属于应批评教育的范畴,谈不上可追究法律责任。更应关注的问题在于,涉事法官违背法定条件,随意对有关公司采取冻结账户、罚款等强制措施,这已涉嫌滥用职权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毋庸置疑,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妨害民事执行工作,法院确实有权对相关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它有四个前置条件:确实存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行为确实会产生妨害诉讼进行的后果。可武邑法院已查明,当事物业公司与其要执行的案件没关系。也就是说,该公司并不具有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合法性存疑。
退一步说,即使对涉事物业采取罚款措施并无不当,执行法官也无权对罚款数额讨价还价。法律规定,作为排除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罚款、拘留,须经院长批准,一般法官根本无权决定。法律对拘留措施还有弹性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但却并未规定被罚款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后,法院有权减少罚款。因此,涉事法官称“你就拿3万块钱,我就把账户给你解封,这事就算完了”,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收了3万元现金后不开罚没收据,更有不想将其入账、私自贪占之嫌疑。
《法官法》规定,对于法官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邑法院这3名法官涉嫌渎职的行为,必须得到匹配力度的问责,而当事法院在未进行调查的前提下,便声称执法没问题,更是以错误掩盖错误,有相关查处职责的人同样应被问责。
□苍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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