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新公益·慈善立法大家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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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招募志愿者?

2014年09月0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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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林(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副主任)
马剑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陶传进(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
邓国胜(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教授)
王名(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
袁瑞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金锦萍(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朱晓红(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刘培峰(北师大法学院宪政法学中心主任)

  沙龙立意

  4月26日起,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办,明德公益研究中心承办的“慈善立法半月谈”开讲。沙龙将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开展关于慈善立法的开放的学术讨论。新京报为此推出系列“慈善立法大家谈”专版,成为慈善立法民间争鸣的平台。近日,沙龙围绕“志愿服务”和“社会企业”进行讨论,本期呈现出其中讨论的要点。

  焦点1

  未经注册的志愿者是不是志愿者?

  王名:奥运和汶川地震后,志愿服务在中国发展得已相当活跃。

  刘培峰:是的,但如何使志愿活动成为生活中的一个环节?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我们知道,因为政府的组织活动,使我们把本来应该是志愿的东西变成了一种义务性的活动,义务几次后,大家再也没有积极性了,比如说单位捐款等。志愿活动也是一样。

  金锦萍:这里有一个问题,未经注册的志愿者是不是志愿者?

  马剑银:我们现在志愿者服务的一个问题是官方想统筹,统筹最后的结果恰恰就是会损害志愿服务的多元化。我就不想加入这个志愿者协会,但我就是要招募志愿者。这种情况在慈善法里关于志愿服务规定时,一定要呈现。

  金锦萍:这就涉及,有招募志愿者资格的组织,是不是局限于志愿服务组织?还是说只要本法所规定的慈善组织都可以招募志愿者?招募完了,这个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怎么来计算?涉及慈善组织,是不是非要通过志愿服务。很多基金会没有通过志愿服务组织也在招,对于这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认定,他可能进入不了志愿者协会的系统。所以慈善法里面很重要的一点是,谁有资格去招募志愿者。

  马剑银:识别志愿者和志愿组织,这个法律上是需要界定的。

  金锦萍:其实你只要赋予了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的资格,而且证明他是志愿服务的时间就可以了。这个慈善组织有没有招募资格不需要许可,只要经过本法认证就可以招募志愿者。

  陶传进:我们国家的志愿者没有建设基础,大家就遵从一个传统的自觉不自觉的意识,就是社会身份,进入系统,进入体制。法律一旦规定出来谁管,看起来是规范的,实际上是祸害了。

  怎么做呢?我觉得一个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就是马上把他归到这些事当中,你这个人不是志愿者的身份,而是在这个事当中是志愿者,今天是,明天可能不是,是和具体的组织具体的事绑定的,并不是说某一个团的系统,某一个精神文明办的系统把你登记成志愿者的身份或者是这种标志,穿上某种衣服就是某种人了,另外的人就不是志愿者了,实际上所有人都是志愿者。

  金锦萍:现有的志愿服务体系,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让志愿服务焕发活力。真正活跃的志愿者都是在一些社会组织里面,直接跟社会服务相接洽的,是有任务可做的。对于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的资格,只要在慈善组织服务的,又不领取报酬的,你就是志愿者,对他身份认定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身份认定之后,跟着志愿者的权利他要享有,同时相关的一些机制要跟上,这就行了。

  马剑银:就是这个意思,恰恰在慈善立法过程当中,是把志愿者那个体系之外的那些志愿者给激活了,给予一些认可和身份认定。

  焦点2

  社会企业要不要进慈善法?

  袁瑞军:社会企业的概念简单来说是用企业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中国社会企业定义可分成两种,一种就是严格的社会企业,就是不要分红的。还有一种就是准社会企业,就是允许分红,分红的比例可再小一点,资产的锁定再松一点,我们可以叫做准社会企业。

  邓国胜:中国现在是不是要大力推动和发展社会企业?这可能也是国际的大势所趋。以前我们希望有政府就够了,后来发现,有政府,有企业还不够,还要再加上有非营利部门。但人们现在越来越感觉到,如果只有这三大部门,好像还不足以解决社会问题,因为企业毕竟以赢利为第一动力,而非营利部门,我们原来给予了很高希望,希望能解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问题,后来发现,非营利部门好像与人们所期望的相比没有那么大的能量,有很多局限。尤其在财政和资金方面,因为它主要靠捐赠,资金不是很稳定,有一定的局限。所以希望有一种新的组织方式,它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特别强大,就跟企业一样。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发达国家,英美这些社会企业迅速崛起。

  朱晓红:社会企业其实是一种信仰,一种未来。立法方面,慈善法要不要提社会企业?我觉得应该提,但怎么提?我最近也在研究怎么把民办非企业(民非)引导成为社会企业。其实,刚才提到的几类企业,包括工商注册的企业,还有一些民非。但民非也很混乱,有的民非就是分红的,不够纯粹。其实我们要做到的是给民非一个社会创新的路径,给民非松绑。所以我觉得,可能慈善法的社会企业立法的一个目标定位是在两类组织上:一类是不分红的民非,另一类就是工商注册的也不分红的民非,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这两个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可识别度。

  王名:在中国理解社会企业,除了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外,它跟事业单位改革,跟社会福利企业改革,跟民非的改革都有很大关系,包括推进企业参与社会服务,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我觉得都有积极意义。我一直强调社会企业一个非常本质的东西是企业家,是企业家做的事情。他通过社会企业的形式参与社会服务的供给和公益,我觉得这也是一个方向。

  马剑银:为什么讨论慈善法的问题要把社会企业这个问题提出来?我们发现这是很重要的现实问题。比如我们讲民非,你说它是慈善的?可能百分之六七十,或许更高一点,其实是跟这个社会企业有关系。这涉及很大的问题,在其他国家社会企业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因为它本质上是企业,但又有慈善功能,我们怎么从慈善法的制度设计考虑,一方面促进它的慈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跟一般的慈善组织有所区别。

  袁瑞军:不但要放进去,今后还要推动社会企业成为所有公共服务的主体。所以下一步就是社会企业怎么认定的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

  陈佳林:社会企业虽然不以追求最大赢利为目的,承担了很多社会责任,甚至可以帮助国家解决很多问题,但它本身还是企业。我们慈善法要调整的是慈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我觉得这个不在调整范围内。

  邓国胜:慈善法肯定不是以调节社会企业为主的一部法律,但鉴于社会企业主要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而且有一些慈善组织也属于社会企业,社会企业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那能不能在这个慈善法里面,说鼓励什么企业之类的参与,能不能再点一句?是社会企业,把“社会企业”这几个字写进去?这就是最大推动了。

  新京报记者 申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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