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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范围放宽

2014年09月0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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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近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放宽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根据新规,企业境外投资,只有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时,才需提交商务部审批。该规定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商务部表示,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新规指出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称,各级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同时,商务部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9月6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签发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于2014年8月19日在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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