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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监会诉荣智健”给我们上了一课

2014年09月1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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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与香港证监会相比,很显然,内地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涉嫌虚假披露(或违规造假)的处理上,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转变的监管态度更为紧迫。

  在临近追溯期结束之前,香港证监会对中信股份(前身中信泰富)祭出了大招——9月11日,对6年前中信泰富豪赌金融衍生品所涉嫌的虚假披露,香港证监会对中信股份及5名前执行董事正式展开法律程序。

  如果不出意外,包括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之子荣智健在内的5名前中信股份执董,虽刑事责任或可免,但仍须向香港特区政府缴付巨额款项,以确保多达4500名投资者得到合理赔偿。

  回顾香港证监会对中信股份虚假披露案件的介入和处理过程,我们不能不对香港证监会严谨务实的监管作风,感到由衷地敬佩。

  首先,监管动作之快,在中信股份(原中信泰富)2008年10月20日披露投资外汇衍生品产生巨额亏损之后,仅仅时隔2天,香港证监会就全面介入调查,随后荣智健亦因此引咎辞去董事总经理一职。

  再者,保护投资者为先,香港证监会在持续近6年的调查研判之后,最终选择对中信股份及5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其关键核心并不在于巨额罚款,而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香港证监会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回复原状令(或赔偿令),就是确保因虚假信息误导而惨遭损失的投资者得到保护。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证监会对中信股份涉嫌违规披露的介入效率和处理宗旨,值得内地监管部门借鉴和学习。

  就监管效率而言,历年来,A股市场涉嫌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可谓是不胜枚举。尽管,如万福生科等极少数上市公司遭到重罚,但漏网之鱼却是绝大多数。以2012年10月实施资产重组的金城股份为例,在没有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重组方恒鑫矿业的大股东朱祖国居然成为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且在其后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两次延期重组,对这种典型“白条承诺”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却至今没有正式介入调查。

  就保护投资者而言,尽管去年初作为万福生科造假案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在A股市场首次成立“投资者利益专项基金”,但是在更多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件中,我们仍然很难看到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的处理态度。比如,去年在证监会定性“光大8·16事件”违规后,证监会虽然对光大证券处以高达5.23亿元的巨额罚款,但时至今日,针对遭受误导而损失惨重的投资者的补偿方案却没有出台,其最终结果很有可能不了了之。

  与香港证监会相比,很显然,内地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涉嫌虚假披露(或违规造假)的处理上,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转变的监管态度更为紧迫。

  之于当下而言,相关监管部门不仅应杜绝拖拖拉拉“民不告官不理”的监管作风,而且应切实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包括尽快出台并完善集体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扭转A股市场的不良风气。

  杨国英(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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