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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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2014年09月2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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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站服务台服务态度好差

  上周日,笔者到北京西站送一位亲戚。由于走得匆忙,我忘了戴自己的近视镜,而我的这位亲戚又不识字。因此,忘戴近视镜的我看不清显示屏上密密麻麻的车源信息。于是,我就急忙跑到进站扶梯旁边的一个服务台寻求帮助。但服务台工作人员冷冷回复我,“不是有车源信息显示屏吗?你自己去看!”

  我解释道:“今天,我忘了戴近视镜,显示屏看不清,麻烦你告诉我一下好吗?”但这位工作人员不再理我。我有些愤怒地质问他:“请问,你这里是不是服务台?为什么连乘客最基本的求助,都懒得回应一声?”

  这位服务员竟答道:“我们帮助的是四肢残疾的人,而不是你这种四肢健全的人。”亲戚见状,忙拉住我说:“别和他理论了,我们还是求助别人吧,否则,就误了乘车的点了。”

  最后,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我们总算顺利地找到了所要乘车的候车室。但我对北京西站候车服务台这位小伙子的服务态度却耿耿于怀。□王俊霞(职员)

  色狼猥亵男子怎可一放了之

  据报道,重庆合川区一男子小刚(化名)深夜被另一男子小勇(化名)性侵。当地警察抓捕嫌犯后,发现嫌犯是名男性,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嫌犯又是酒后失态并承认错误,警方将小勇教育一番后放行。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其行为对象也只能是女性,包括妇女和幼女。强奸男性,包括女奸男或男奸男都不成立强奸罪。可见,小勇的行为确实不能刑事立案。但不能刑事追究,不意味着不能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第44条)。这里的“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猥亵男性(包括男性猥亵男性),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没有法律障碍;猥亵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主要是心理的,一般不以身体伤害为要件;酒后猥亵更不是法定从宽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处罚(第15条)。因此,合川公安部门以“同性性侵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嫌犯又是酒后失态”为由放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涉嫌不作为。□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垃圾站何必关闭?

  9月19日《法制晚报》报道,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垃圾站允许附近单位来此倾倒垃圾,可进出小区的垃圾车一路遗撒、工人在露天分拣垃圾。南沙滩小区44—51号楼的居民不堪其扰,于近日要求环卫部门关闭了垃圾站。周边单位干脆将垃圾堆在了小区内。

  垃圾站关闭,别说周边单位垃圾如何处理,就连小区居民产生的垃圾也难觅“出路”,这岂不是因噎废食?其实,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规范进出小区的垃圾车以及垃圾站的作业方式,对司机和工人均需“约法三章”:垃圾车装载垃圾务必严密,不得到处遗撒;工人不可将垃圾放在垃圾站外分拣。□焦向梅(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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