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上市公司·公司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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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息披露遇上信托“马甲”

2014年09月2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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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信托持股保密,神秘人隐藏在信托计划、理财计划之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就缺乏监督和约束。

  天目药业9月26日公告,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公司旗下的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管计划9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了608.90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5%),由此触及举牌线,上述股份是从天目药业第一大股东天津长汇处定向购入,这让公司原本“派系林立”的股东结构由此变得更加复杂。

  这个神秘人到底是谁,与其他股东的关系如何,目前没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募基金子公司代特定客户理财,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基金子公司,客户的持股挂在基金子公司名下,创盈4号其实是幕后投资人的“马甲”,客户由此可以隐身。

  不仅是公募基金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外公募基金公司面向大众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理财等,这都是代客理财,其实质都是信托。

  目前对信托投资持股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对于信托持有5%以下的情况,没有强制披露委托人的义务,而《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有依法保密的义务”,这成为这些代客理财方式规避披露客户信息的挡箭牌;持股5%以下的信托持股信息均是挂在公募基金、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名下,都没有披露到最终实际持有人(委托人),其持股数量也没有量化到实际持有人。

  信托持股保密,神秘人隐藏在信托计划、理财计划之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就缺乏监督和约束,神秘人虽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但同样可能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人等,其进行内幕交易,又有谁知?

  笔者建议:对于各种信托投资,要将其投资持股彻底量化到最终实际投资者,并纳入目前十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当然,要将结构化理财产品的持股数量彻底量化到最终实际投资者,可能颇费思量。比如,天目药业增持案中B类投资者或许只占资管计划的三分之一投资、但投票权却全归他们,该如何量化其投票权?笔者认为,应该将三分之一持股量化到B类投资者名下,其他三分之二记在A类投资者名下,A授权B行使投票权,A类投资者与B类投资者是一致行动人关系,通过一致行动人关系再对他们进行制度约束。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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