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最高法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让网络表达权有了法治支点,也让《宪法》中明确的权利“落地生根”。
近日,最高法公布实施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是我国进入网络经济社会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将国外比较法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国情的体现,基本解决了网络侵权民事领域法律适用的各类问题。该解释值得称道之处很多,尤其是在维护网络表达自由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民法宪法化”的尝试。
网民在网络上的表达主要分为微博、微信、博客等自媒体表达及在论坛上发帖、回复、转发等类型。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网络法律体系更看重对表达合法性进行划定,重点在于强化被侵权人合法权益。例如,《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专条三款中的两款,“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都在强调网站对侵权或违法信息的注意义务,及保障被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手段问题。
其实,在中国网络表达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缺乏维护网络表达者权益的法律基础。这些年曾多次出现网民向法院提起“舆论自由”为案由被驳回的诉讼。原因在于,我国《宪法》尚不能具体司法化,权利人无法直接依据宪法权利提起诉讼,基层法院也不能直接依据宪法做出判决。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对因“错误通知”导致网民表达被删除的情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错误通知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网站也有恢复被错误删除信息的义务。一旦网络表达信息被他人以“通知”形式要求网站删除,表达者就有权要求网站提供具体的“通知内容”,并可依此向错误通知人提起诉讼,网站有义务向法院提供错误通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经法院审理后,如果确实删除存在错误,应立即恢复被删信息,错误通知者也要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这种看似民事法律的规定,实际却起到维护宪法权利的效果,客观上对维护网络表达自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网站再也不能利用“莫须有”的名目随意删除网民的合法表达;另一方面,也强化了“网络反腐”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合法表达。同时,在客观上对遏制“网络公关”、“网络水军”的不法活动起到关键性作用。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基本解决了网络表达权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将《宪法》明确的权利“落地生根”,真正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体权利。这无疑是种司法进步,法益影响远远超过网络侵权民事领域。
不过,网络上的表达也非无疆地带,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强行法规定就是表达的界限。该司法解释较好地平衡了网络表达自由的问题,既划清了法律界限,又保障了表达者权利,也为网络法治提供了更坚固的支点。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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