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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面“禁电”合法吗

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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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10月10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州市今后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禁售”、“禁行”、“禁停”的政策。

  此次广州对于电动车的封杀,其力度甚至比禁摩还大,因为按该条例,摩托车只在广州部分区域被禁,但电动车却在全市范围被封杀。摩托车远比电动车危险性大得多,污染更是严重,却获得了比电动车更宽松的待遇,由此可见相关立法之逻辑混乱。

  广州等城市一再声称“禁电”合法,确实,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否允许电动车上牌,有其自主权。但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这两条,“禁电”的合法性显然存疑。

  电动自行车因为价廉、快捷、使用成本低,为中下收入民众所钟爱,由于许多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不合理,加上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的不完善,所以,毫不夸张地说,城市生活已越来越离不开电动自行车,一纸禁电与“方便群众”南辕北辙。

  尽管,一些禁电的城市经济发达,但还并没有富裕到人人可以买得起小汽车的地步(何况还有限购),尽管这些城市一再表示要通过发展公共交通,来满足民众的交通需求,但是公共交通网络的完善,仍要等待很长时间,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下,“禁电”明显不合理。事实上,依据目前中国城市拥堵、环境保护等现状,不仅不该“禁电”,反而应将其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电动车确实带来负面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在电动车,而在于城市管理的粗放。比如,电动车频频引发事故,多因为超标、超速而起,其暴露出地方政府对于电动车销售、上路管控存在诸多漏洞。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动辄一刀切禁止,实际上是种“懒政”,正确的办法应当顺应民意,用更人性化、精细化的管理来应对挑战。

  □韩涵(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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