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北京新闻·城事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11:北京新闻·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高管聚会猝死非工伤?家属诉人社局

家人称其累死应获“工伤”认定;法院认定系私人聚会,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身为全球知名货运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财务经理的王先生,在一次高管聚会后猝死,家人认为其系累死申请工伤未成,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朝阳区人社局)告上法院。

  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认定王先生系私人聚会、家内猝死,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起诉。

  外企高管聚会后猝死

  王先生1994年入职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后担任北方区的财务经理,因工作需要,家在天津的王先生独自来京工作并在北京购房。

  去年5月28日下班后,王先生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处。之后两天,公司同事联系不上王先生,到家中查看才发现其身亡。

  为查明原因,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先生进行了法医病理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因未行尸体解剖,无法确定具体死因,结合案件不排除猝死。同日,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王先生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先生不排除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自愿聚会被认定非工伤

  今年1月8日,王先生之妻盖女士向朝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朝阳区人社局经过调查取证后,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盖女士认为,王先生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从他2013年5月28日至29日凌晨去世前的活动时间表看,其一直处于持续的工作状态。王先生在北京暂住地于工作期间死亡,属于工作性质的死亡,应视同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死亡。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当日下班即离开办公场所,所从事活动亦为自愿参加的私人聚会,其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