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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确定性”世界,给国家一个“确定性”未来

2014年10月1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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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
作者:俞可平 主编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4年10月

  【编者按】

  近日,由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主编,国内十八位知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代表性学术文章结集而成的《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一书,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主编俞可平教授在序言中,鲜明地指出:“做人要有底线,治国同样要有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就是现代国家的底线。”

  依宪治国:责无旁贷,乐见其成

  自新中国1954年宪法起,已然六十载。2014年4月,《中国法律评论》杂志(以下简称《中法评》)邀请被誉为“中国法治三老”的郭道晖、江平和李步云三位先生共同对话。对谈伊始至终,他们精神矍铄,思维敏捷,说宪法,话共识,论改革,就当前的法治热点和焦点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中法评》:请您三位谈谈对三中全会决定的理解和看法。

  郭道晖: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一个提法:“法治中国”,什么是法治中国?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都内含“国家”,它们是同一概念还是两个概念?第九条的标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里面就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出来。由此可见:“法治中国”是个大概念,包括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而且,不只是就国内而言,更重要的是,提出“法治中国”,还包含表明我们作为法治世界的一员,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所以,必须立足于法治世界,必须遵守和执行我们已经签订的国际条约。

  江平:现在地方司法体制改革,将省一级财权、人事权集中起来,我是很赞成的,但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我觉得在省一级这么做绝对是利大于弊,因为司法的干预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基层,尤其是从基层法院开始,所以乔石当时就提出地方政法委不应当干涉地方法院的案件。那么,要摆脱地方的影响,就必须和地方的人事权、财权分开,避免各种瓜葛。当然,也有人担心跟地方一脱离,子女上学都麻烦了,但这些问题还是属于次要的。无论在哪一个省,离开了省政府,事情就非常麻烦。

  李步云: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作为对应关系,包含某些道理,国家和社会嘛,但整体上来看,法治国家包括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包括立法机关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司法机关独立工作。我对一个问题有保留意见,即将依法治国看做治国理政的方式。对此,我认为还是强调“方略”比较好,“方式”指的是法律手段,不是说不可以,但没有“方略”好。现代国家的治国理念追求的应当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最后,必须强调民主。个人决定问题,少数或者少数人决定问题,总比多数人决定问题要差。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嘛。另外,法律强调是从多数人的意志中来的,因此让法律说了算比个人说了算要高明,能少犯错误。□郭道晖 江平 李步云

  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把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公平正义来推进社会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道出了公平正义与全面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也道出了历史发展的逻辑内涵。

  坚持公平正义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全面深化改革,一是要缩小收入差距,完善分配体制。设计收入分配体制,既要超越既得利益,又要考虑既得利益,既要考虑中国现实实践,又要考虑人类社会近二百年来的历史和挑战,这的确需要大智慧。二是大胆探索。公平正义常常会牵扯对社会发展历程的基本评价,对于思想史的基本判断,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思想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知识储备,在认识方法上需要有博大的包容性和历史的纵深性。三是要深入研究贫富差距和分配体制问题,必然会碰到诸如所有制、市场机制、社会保障、政府职能以及社会参与等问题,需要战术和技术上的社会创新。

  公平正义与社会体制改革

  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关注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中富有生气的价值观念,诸如公正与权利、义务与同意、荣誉与德性、道德与法律,等等。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有一种善良生活以及支持这种善良生活的共同价值——公共善。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在这里,公平正义涉及福利最大化。一是继续探索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努力打破双轨制。二是努力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的核心就是确保包括低收入群体在内的各类社会群体有支付社会保险的财政能力,标准是保证基本生活。三是把基本社会保障的差异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努力实现城乡、地区、部门,甚至个体之间的差异协调与统一。四是坚持社会政策兜底,保障民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在中国,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法治社会必须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和完善吏治制度。如果说建立在事业单位改革基础上的社会共同体重构是法治社会的骨骼的话,那么,建立在吏治制度改革基础上的价值重建则是法治社会的灵魂,二者缺一不可。□丁元竹(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本文为特邀撰写,系首次刊发)

  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

  依法治党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也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治理模式。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党带头遵守法律的一个前提,就是党组织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要努力完善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首先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备。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合理,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就不会有理想的效果。因此,要特别重视党和国家的法规制定工作,一定要确立一整套科学的、民主的立法和决策程序,确保每一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成为“良法”,即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和正义。

  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法规。党内法规是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党章是党内生活的最高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自觉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权威,坚决抵制各种违犯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错误言行。

  要加强党员的法治教育,增强党员的法治意识,培养党员的法治精神。在党校教学、党员培训、干部考核、理论宣传中,要突出法治精神,使国法党法教育成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将法治素养成为考核党员和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一个基本指标。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方式。 □俞可平(原载《学习时报》,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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