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回答。对宪法的强调,对宪法实施的特别关注,已昭示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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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四天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昨日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是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回答。
“法治”一词在公报里频繁出现,成为各界非常关注的亮点。“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些话语足以使全会“公报”成为公共舆论场上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又一风向标。同时,这样的表述愈加明确了宪法的地位,凝聚了法治共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前行。
从语义上观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但指向要坚持法治,还要拓展法治建设的宽度和厚度,并加快法治建设的速度。曾经,法治建设与政法机关更多关联在一起。现在,法治建设被纳入了“全面改革”的大盘口。对执政党来说,推进法治已是一项中央工作,而非部门任务。
全会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对宪法的强调,对宪法实施的特别关注,已昭示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公报”虽未对部分学者期待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直接回应,却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从这段话看,显见在宪法监督模式上,中国将超越司法审查制。
让最高权力机关自身来激活宪法,是为国人所期待的法治常态。其应是在发现有类似“收容遣送条例”这样的违宪之法时,只需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依宪法监督程序就可阻止。对违宪行为的纠正,本不该像“孙志刚事件”一样,付出生命的代价。
法治理当是“良法之治”。要确保所立的法都能“常青”,扩大社会和公民有序参与是正途。也只有在立法中最大限度反映了民意认同,才能减少执法和司法中的阻力。
全会公报中,“科学立法”也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起,组成了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有通俗易懂的法治口号可资随时镜鉴,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执法如何才能保证“严格”,司法如何才能实现“公正”,守法又怎样才能成为全民的内心信仰?这些都需要具体的措施和手段来加以实现。
在社会转型期,要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还得依赖公权力在模范守法上的示范。“看得见的公正”是最好的法治宣传。强调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是对过去唯GDP考核的纠偏,加快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
相关报道见A05-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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