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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的自白

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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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伦奎斯特 于霄 译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2014年6月
定价:39.00
伦奎斯特从个人角度出发,为外行人写作了一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和法治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其主要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联席大法官组成,有中国学者曾撰文称美国是“九个人统治的国度”。但由一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所撰写的介绍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书”,还不多见——这就是《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一书最独特的地方。

  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生于192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日辞世。1952年他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助理;1971年经尼克松总统提名,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年经里根总统提名,被任命为第16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直工作至其生命的最后一天。30余年的工作经历,使他具有非凡的“本钱”,来为对联邦最高法院“感兴趣、有见识的外行人”写这本“通俗历史书”。

  “风暴眼”中的自白

  全书从伦奎斯特担任大法官助理的经历开始写起,介绍了最高法院的建筑式样以及作者担任大法官助理的工作感受。这种自传性、个人体验式的序言之后,作者的笔锋逐步过渡到对最高法院历史的回顾,这部分的篇幅长达十章,从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直写到上世纪50-60年代的沃伦法院。其间作者重点介绍了马歇尔(Marshall)、坦尼(Taney)、沃伦(Warren)三位首席大法官和五位大法官:米勒(Miller)、菲尔德(Field)、佩卡姆(Peckham)、霍姆斯(Holmes)和布兰代斯(Brandeis)。对于其他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们,则在各章中予以简要提及,比如在“新政法院”(指1937-1949年间、由富兰克林·罗斯福所任命的大法官主导的法院)一章中,他一口气介绍了休斯(Hughes)、斯通(Stone) 和文森(Vinson)三位首席大法官。在这头十章中,伦奎斯特还以专章介绍了一些事件和案件,比如罗斯福总统的联邦最高法院改组计划和钢铁公司占领案。这十章的顺序,基本上是按时间前后来组织、排列的。

  在有关最高法院的历史介绍完之后,伦奎斯特用三章的篇幅来“揭秘”联邦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比如大法官如何通过调卷令来选择审理哪些案件、律师如何在大法官面前辩论、大法官如何裁判案件,等等。作为结语,全书的最后一章题为“步入第三个世纪的最高法院”。这是因为该书英文第一版面世于1987年,恰逢美国宪法两百周年;两年后的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也将迎来它的两百周年华诞。这个举世瞩目的最高法院何去何从?如何在自由与权威、国家和个人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伦奎斯特给出了他的一些答案和展望。

  霍姆斯在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后不久,曾将该院比喻为“风暴眼”。在“三权分立”的架构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可避免地一直在和国会、总统角力,处于权力斗争的漩涡中。《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一书英文初版及修订再版时,伦奎斯特尚在首席大法官任上。这本苦心杰作,算是“风暴眼”中的一份告白。

  尽管历史部分占据了大部分的篇幅,但本书最大的亮点是伦奎斯特对联邦最高法院运作的介绍。历任大法官助理、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以其非凡的履历和罕见的“内部人”视角,对于联邦最高法院运作,给出了引人入胜的描述。从大法官如何选择案件、如何听审,到大法官们之间如何讨论乃至辩论,从总统任命大法官时的种种考量,到是否为大法官助理午餐桌上的八卦,伦奎斯特讲得栩栩如生,令人如临其境、印象深刻。他对同行的评价(175-177页),也十分难得一见,让人眼前一亮。

  笔者个人十分喜欢伦奎斯特对律师的分类。长期坐在法官席上,注视和观察着律师在他面前“表演”,他风趣地将出庭律师分为四类:自说自话的“读经者”、自信满满的“辩论冠军”、语速超快的“凯西·琼斯”和辞藻华丽的“演说家”。伦奎斯特站在法官的立场上,分析这四种类型的出庭律师各自的利弊。(190-192页)他进一步指出,这几类律师之间应该如何相互借鉴,以成为“十分罕见的”“真正杰出的”律师。对于想成为一名杰出律师的法律人,认真揣摩、听取伦奎斯特的意见,将会受益匪浅。

  然而,这并不是说本书在最高法院历史的介绍上毫无建树。事实上,伦奎斯特对本书成为“一部宪法论著”信心满满。他在“前言”中说该书“讨论了数十个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重要的宪法理论”。譬如对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已有无数案例评介,但伦奎斯特的介绍仍然让人读起来饶有趣味。

  写作可商,译笔出色

  伦奎斯特试图将其个人经历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结合到一起,但这种尝试在写作手法上而言并不成功。

  本书的缺憾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伦奎斯特试图将其个人经历与本书论述的主题,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杂糅起来,不露痕迹,但这种尝试几乎可以宣告是不成功的。叙事可以带有个人视角,但一些作者个人认为有趣的轶事,放在一本这样主题的书中,显得十分突兀,让读者有些摸不着头脑。比如伦奎斯特回忆在做大法官助理时,房东丈夫对大法官的印象一段,又如伦奎斯特带同学参观最高法院,偶遇杰克逊大法官的一段,处理得都不是特别自然。他对担任大法官后更换办公室的描写(178页),也被一些评论家认为可有可无。

  其次,本书在内容上有一些令人遗憾的缺失。如前所述,本书英文初版于1987年。2001年再版其实是一次修订后的增订版。再版的一个大的修订由其小女儿南希捉刀,淡化其“文笔中的法律人的痕迹”。据其传记作者奥特迈耶在《最高法院的“掌舵人”:威廉·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传》(余冲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中说,伦奎斯特称他这个小女儿是 “没有出过书的作家大军中的一员”,应该是出色地完成了这个工作。再版的另外大的变动是新增了“新政法院”和“沃伦法院”两章。其实这次修订如果能够将伦奎斯特担任首席大法官之后亲历的一些案件写进来,比如“焚烧国旗案”“布什诉戈尔案”等,将会令我们大饱眼福。

  再次,在写作这样一本面向大众的通俗读物时,伦奎斯特并没有摆脱他自己的偏见。贺卫方教授在本书中文版封底推介意见里客气地说:“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伦奎斯特可以说是最具个性和立场最鲜明的首席大法官之一。”其实,伦奎斯特是一名坚定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信奉者。他不认为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有任何道德考量。人们有时戏称,只要你遵循三个原则,伦奎斯特的判决85%以上是可以准确预测的:第一,有关个人和政府的争议,他倾向于支持政府;第二,在联邦政府和下级政府的争议中,他倾向于支持下级政府;第三,在解释法律时,严格按照立法者原意。这些个人的“偏见”,或者说“倾向”,在写作本书时,在材料取舍和字里行间,都有所体现,需要读者明鉴。

  还需要指出的是,本书中文版译者于霄中英文俱佳,法学功底也十分扎实。其出色的译笔为我们阅读此书扫清了许多障碍。原书作为一本通俗读物,没有任何学术著作常见的注释,但译者十分体贴地在译文中加了不少“译者注”,对关键的术语、人物和事件,做了简要的说明。这种努力对普通中文读者来说,绝对是雪中送炭,而非画蛇添足。如果这些“译者注”能再丰富一些,效果将更好——比如什么是美国国会中的“阻挠议事”(161页)等等。

  □张万洪(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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