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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遭跨省”逾越了执法分寸

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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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打工仔转了个顺口溜就遭跨省调查,自曝“遭跨省”经历又被警告,足见涉事执法者的“不懂法”:不知批评与诽谤的差别,也不懂执法的分寸。

  日前一则“跨省调查”的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据报道,26岁的广东中山打工者余先生,今年5月在百度贴吧里转发了一条“顺口溜”,大意是说老家湖北巡检镇存在当官的不修路不下乡、有时吃饭用公款等问题。但想不到的是,该镇派出所刘所长竟花近半年时间对其调查,还于10月17日不远千里来到其打工地找他面谈,并责令其写下致歉书,保证不再出现“诽谤言论”。此后他发帖讲述“遭跨省”经历,20日又被刘所长警告并要求删帖。

  应看到,余先生的致歉书中贴出了刑法第246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规定,第一条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而去年9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500次入罪”的说法流传广泛。但应搞明白的是,那界定的是《刑法》中“诽谤罪”的入罪标准,不能断章取义地说“转发500次警察就可以抓人”。

  首先,诽谤罪保护的客体是公民名誉权,余先生所转的“顺口溜”,确实是在批评当地镇政府,可它故意编造针对官员个人的谣言了吗?如果没有,那只是公民在行使对政府的批评权,根本不适用保护公民个人名誉权的诽谤罪。

  其次,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应由被诽谤者提出刑事自诉,而不能直接由警方跨省抓捕。去年最高法公布的《解释》中,明确了诽谤罪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的标准,包括诽谤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等,但相关“顺口溜”并未造成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

  还得说一下,网民转发不实信息的过错责任的界定问题(事实上,余先生所转“顺口溜”未必就是不实信息),10月9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哪怕是不实信息,法院也要综合考虑转载者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就像最高法有关发言人解释的,正式媒体、大V的注意义务更大,普通网民则小一些。作为普通网友,不能苛责余先生转发网帖的注意义务。

  其实,自去年最高法公布了前述司法解释以来,已发生多起针对网民发言的执法越位事件。如今年5月,山东济宁兖州区小伙因停车违规被贴罚单,在贴吧骂了句“交警真孬种”,就被当地警方以“辱骂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天。

  说到底,民间有牢骚,相关地方、官员当姑妄听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动辄对网民的发言施以刑罚或威胁,是执法越位,也只能是落得个滥权之讥。

  □季鸿褚(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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