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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超时默许制”恐成“花瓶制度”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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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涉及民生和市场主体登记发展的一般性行政审批事项,那么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总体要求,其审批的必要性有待商榷,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它们退出行政审批范围。

  广东肇庆新区实行“审批超时默许制”,即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未做办结,即视为该审批单位默认同意该申请事项,24小时内向申请人作出审批或许可决定,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或行政单位印章办结,并将视情况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及领导责任。

  现实中,一些部门审批过程漫长饱受舆论诟病,今年2月,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诒川曾晒出他的“行政审批长征图”,一个投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需经过30多项审批,盖上百个章,全程最少需历经272个审批日。今年7月,辽宁锦州被曝一养老工程,尽管领导高度重视,但审批历时8个月,加盖了133个公章,仍然没有完成审批工作。

  广东肇庆新区实行的“审批超时默许制”,意在保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但平心而论,这一制度对于改变超时审批没有多少有益的价值,也没有多少实际的操作意义,恐将成为并不实用的“花瓶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于审批超时后可否视为默许,并无相关规定,为何未作规定,这主要是行政许可的内容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一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需要严格审核、严格管理。如果实行“审批超时默许制”,有损公共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而对少数不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又不说明理由的,确实可以视为默许,但这必须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肇庆新区划定的29项审批事项,显然属于后者,可以对超时未审批的视为默许,但从程序上来讲,必须由立法来规定。当地政府通过一项制度来作出规定,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退一步讲,这29项审批事项只是涉及民生和市场主体登记发展的一般性行政审批事项,那么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总体要求,其审批的必要性有待商榷,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它们退出行政审批范围,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交由市场或者行业协会等自行决定和管理。

  事实上,公众关心的是,面对逾期不予审批又不作出任何说明的,如何来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因为,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尽法定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格依法追责,才能保证其提高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效率,防止超时未审批现象的发生,这才是釜底抽薪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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