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况量刑,加重对贪腐情节的考量
刑法
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拟由现行的“固定数额标准”,即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分界量刑,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不再设定具体数额。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如上调整。
专家分析认为,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数额,草案加重了对犯罪情节方面的考量。
焦点 1
“弹性区间”取代固定数额
现行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以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为四个档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做草案说明时表示,“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草案取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
如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至10年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等受访专家都认为,原来的“固定数额模式”存在起刑点已经偏低、不同情节的犯罪的量刑档次没有拉开等一系列问题。由草案的“弹性区间”模式取代“固定数额模式”,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刑罚公正。
焦点 2
向“身边人”行贿拟入罪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等表示,上述条款明确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应我国的反腐需求。但是,刑法修正案(七)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身边人”一旦受贿,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但是“请托人”也就是向“身边人”行贿的行贿者,法律并未涉及。
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补足了上述“缺口”,提出了“向‘身边人’行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认为,上述调整,从刑法层面明确向“身边人”行贿的具体处罚标准,有利于源头反腐,“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达到减少行贿、减少腐败的效果”。
焦点 3
严格限定行贿人免罚条款
草案还严格限定了行贿“免责”条款。
对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行贿人,现行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草案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对于行贿罪,现行刑法主要是人身处罚,昨日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则加重“财产刑”即处罚金。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做草案说明时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 背景
贪腐量刑标准执行17年首修
现行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额标准制定于1997年,至今已有17年。
“这就如同物价,今天的我们还在采用17年前的定价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昨日对新京报记者说。
近年来,专家学者不断建议修改上述标准,认为上述标准滞后于社会形势和反腐需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就连续两年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修法建议,“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业内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现行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严重滞后于社会形势和反腐需求,“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等受访专家表示,“导致不同情节的犯罪的量刑档次没有拉开,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比如十年以下的徒刑,一般是犯罪金额每多一万元,就增加一年徒刑。但是十年以上的徒刑,有可能贪污10万元判处10年,贪污100万元也只判处十一二年”。
阮齐林、周光权都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固定数额”模式,代之以“弹性区间”模式,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此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还有其他系列亮点。比如加重对行贿的经济处罚、严格限制行贿“免责条款”、新增“向‘身边人’行贿罪”等,切中当今反腐实际,有利于源头反腐,专家称,“中央巡视组和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贪腐案件,都揭示出向领导人‘身边人’受贿的问题比较严重”。
图解贪污受贿犯罪条款修改
删除具体数额规定
刑法原条文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修正案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增加向近亲属行贿条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版稿件采写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新京报制图/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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