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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业起来,才会“有良法可依”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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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建设法治不能仅仅要求“有法可依”就行了,更应关注的是“有良法可依”。对此,今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功能将会得到强化,立法机构的专业化和立法人员的专业化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法治恢复重建36年后,中国已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科学立法”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这是因为:一方面,现有法律体系仍需拾遗补缺,如《行政程序法》、《社区矫正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还有待推动出台;另一方面,中国正处于千年未有之变局,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已制定的法律也应因时而变。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多项修正法案,就是现行法顺应时代发展与民众需求的典型例证。

  尤其是,当下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各方的改革均对立法和修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内阶层分化和阶层固化的现实,又使得立法博弈日渐激烈。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且不致在妥协中导致法律规范本身产生逻辑断裂,是立法者必须直面的挑战。

  良法何以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建设旧“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改成了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中的“科学立法”。显然,建设法治不能仅仅要求“有法可依”就行了,法治初创期过后,更应关注的是“有良法可依”。

  对此,28日晚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显然,这些表述昭示着今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功能将会得到强化,立法机构的专业化和立法人员的专业化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从过往的立法经验来看,“人大主导立法”事实上还暗含着对“部门立法”的批评。此前,坊间有则流传已久的段子这样描述,“人大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治化”。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渊源,让“部门主导立法”一度成了立法的常态。

  如我们所知,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立法的主要功能,当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对权力运行的一些具体制度,立法机关理当把紧关口,以中立方主导立法进程。当然,这并不是说利益部门就不能参与立法。恰恰相反,一个关乎程序正当的立法机制,法案所涉各方均应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公平博弈,以期最终找到各方的最大公约数。“部门主导立法”恰恰忽视了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从而难以保证立法的科学。

  《决定》对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专业化的强调,也有纠偏之意。立法虽然是博弈的过程,应吸纳利益各方广泛参与,但主导立法的人应是专业人士。“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就是要增强立法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化。立法专业起来,科学立法才会进入制度轨道并成为常态。

  □王琳(海南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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