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表示,四中全会《决定》多处表述强调司法公正在“依法治国”框架内具有非常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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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当晚,84岁高龄的陈光中就阅读了《决定》全文。次日下午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老人拿着打印的《决定》文稿,对新京报记者说,“特意打印成四号字体,这样我才能看清楚。《决定》里‘依法行政’、‘司法改革’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司法改革’方面的内容,内容相当丰富,分量很重,超出了我的预料。”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起引领作用
新京报:《决定》哪些地方给你留下的印象最深?
陈光中:“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个章节,开篇就不同凡响,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里的“引领”表述,还是第一次提出来;采用的是“致命破坏作用”,而不是“严重破坏”等其他形容词,这都强调了司法公正在“依法治国”框架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新京报:哪些新举措对实现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
陈光中:《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经过认真斟酌,在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方面往前推进了一步。我个人理解,这个制度明确了一个问题,如果确实是按照工作程序、正常协调司法活动和案件,也就是依法协调和干预,那么是允许的。但是,违法干预、干预的不对,有权抵制。
新京报:也就是为必要时协调司法活动和案件留了口子?
陈光中:可以这样理解。我个人的观点是,原则上领导干部不要协调司法活动和案件,这样能更好地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是,个别、少数案件还是需要党组织介入的。比如薄熙来案办理工作中,包括审判,中央政法委就发挥了领导作用。
新京报: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亮点吗?
陈光中:《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对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现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环节很复杂,不少案件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甚至非常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审判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审判案件,执行交给其他部门还可从中发现是否有审判不公。
巡回法庭立案应考虑涉案金额和影响
新京报:建立“巡回法庭”关注度很高,这对于破除司法改革中的“地方化”现象,能起多大作用?
陈光中:“巡回法庭”是针对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为什么这样安排?因为之前,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案件,立案难、审理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地方法院的大楼是地方财政出资盖的;人员工资依靠的也是地方财政,这就导致“民告官”某种程度受到了地方行政机关的牵制。
重大民事案件也如此,经常与地方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比如如果案件涉及地方重点保护企业,有的地方行政机关也会出面协调。所以,有人曾经讲过,个别“民告官”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是管辖权决定了官司的审判结果。
跨区域的“巡回法庭”能有效解决“管辖权决定官司审判结果”这个问题。下一步就需要最高法细化巡回法庭的立案受理标准。比如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应该取决于社会影响有多大;民事案件一方面取决于社会影响,一方面还要考虑涉案金额。
立案登记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新京报:《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如何理解?
陈光中:刑事案件一般经过“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环节。按诉讼规律,只有审判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但是之前,我国刑事案件办理,侦查占的分量过重。法庭审判时,对侦查取证的材料通常只是书面核实,证人一般不出庭,由检察机关宣读一下材料。即使被告人当庭提出证人证言不实,要求证人出庭,也极有可能被驳回,因为证人是否需要出庭,由法院决定。这就导致一定程度上,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庭判决结果很大程度取决于侦查结果,哪怕法官发现侦查存在一定问题,也不敢轻易否定侦查结论。法学界对此曾概括为“侦查中心主义”、“案卷移送主义”。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改变这种现象。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有的法学家主张“直接言词原则”,也就是法官亲自审查证据,证人都要到庭作证。我个人认为,可以不要求绝对的“直接言词原则”,但是应该采用“相对言词原则”,意见分歧大的重要证据,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判决的重要证据,应该要求证人出庭。
新京报:《决定》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能多大程度缓解立案难现象?
陈光中:这也主要针对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提出来的。之前,有的“民告官”案件,受理法院会以“不归我管辖”等各种理由推托。“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就是“登记就立案”,受理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司法机关的职能是什么?就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特别是那些在社会上难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所以,司法机关是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防不住,不予立案,那么就等于把矛盾和纠纷推到了社会层面。
二审注重解决当事人纠纷争议
新京报:《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比如“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这会带来哪些变化?
陈光中:我国是二审终审制,这一点没有变。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二审是全面审查原则。《决定》提出“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这就使二审的功能发生了变化。
从“全面审查原则”到“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二审的功能变化,我个人理解是注重解决当事人纠纷争议,符合司法特点。但此处只是“重在”,而不是绝对限制在“争议”。如果二审法官发现一审中没上诉的问题涉及冤假错案,那么就应当审查。
被告和代理律师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那么二审法官就要做出纠正,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被告的权利,防范冤假错案。
新京报:那么再审程序呢?《决定》提出的是“依法纠错”,原来是“有错必纠”?
陈光中:《决定》采用的表述是“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从“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这是重大变化。国际司法惯例有“一事不再理”原则,这利于保护被告权利。比如一般盗窃案件,当时由于证据不足,没有审判。但之后发现了证据,那么要不要纠正错误?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只要不是重罪,比如即使宣判也只有一到两年徒刑,那么就不再追究。民事案件更要重在依法纠错,办理案件不能没完没了。
《决定》提出的再审“依法纠错”,我个人理解,借鉴了国际司法的有益经验。再审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个范围内“依法纠错”。这有利于既维护司法公正,又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
追究法官责任应适用于两种情形
新京报:《决定》强调法官责任制,提出“谁办案谁负责”,这会不会影响法官的积极性?
陈光中:下一步“谁办案谁负责”还会细化。如果法官认真工作,按照程序判案,只是因为个人认识问题出现了错误,比如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出现了问题,那么不应该追究法官的责任。追究法官的责任应该适用于两种情形:徇私枉法裁判和构成渎职、失职。当然,法官对于错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追责不能追到法官如履薄冰、不敢办案的程度。
声 音
司法机关的职能是什么?就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特别是那些在社会上难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所以,司法机关是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防不住,不予立案,那么就等于把矛盾和纠纷推到了社会层面。
——陈光中
本版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本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高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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