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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案休庭8年未再开庭(2)

赵志红供认为内蒙古“4·9”命案凶手,引旧案重查;新华社记者写内参引中央领导批示,该案休庭至今

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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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7版)

  【追问1】

  “4·9”案为何一拖8年?

  公安部领导意见在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要求重新调查4·9案的要求在后,为何4·9案重审一拖8年?昨日新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与此有关的人士。

  “再审程序其实很简单,关键是相关部门愿不愿意启动。”昨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对新京报记者说。

  田文昌认为,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之所以没能再审,原因还是在人。

  他说,案件再审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此前国内多起案件中,均启动过再审程序。案件再审,“检察院可以以审判监督为由提起再审;法院也可以以案件复查缘由主导再审,当事人也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请。”

  “程序很简单”,田文昌介绍,再审最主要还是在法院。“我认为此案之所以拖延如此长时间,主要还是在于相关部门想不想启动。”

  另据记者调查,4·9案久无进展的另一个原因若纠错就会有很多部门受到影响。

  “事实上,在内蒙古公检法系统内部,不少人已经认定呼格吉勒图确实被冤,但因为如果案件再审乃至平反,这就涉及人员问责和国家赔偿的问题,尤其是人员问责,这才是案件何以久拖不决的关键。”呼和浩特市一熟知此案的知情人向新京报记者如此表述。

  他表示:如果“4·9”命案再审,呼格吉勒图确实无罪,那么呼市乃至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当年的办案人员均有错,这其中不少人现已身居要职,他们该承担何种责任?这让体制内意欲推动此案再审的决策者颇费脑筋。

  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滑力加对公检法系统在“4·9”命案中的表现多有批评:当时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批捕、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环节也没有把好关,“按照当下的标准,这个案件显然是不够批捕条件的,更不用说起诉了。”

  【追问2】

  精斑为何未对比又莫名丢失?

  随着有关部门对4·9命案调查的不断深入,18年前那些隐藏在卷宗里的疑点,一些屡屡被漠视的重要证据,也正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

  呼市公安局的前述退休领导告诉新京报记者,在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这一核心证据并没有引起警方的重视。

  上述领导称,首先,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其次当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对于这样的关键证据为何不鉴定?在“4·9”命案发生期间,曾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另一地分局局长的老警察说,这中间固然有办案人员的素质问题,即当时的要求是从严从快,具体办案人员认为其他证据足以支撑结论,所以精斑鉴定做不做无所谓了,因而存在“失误”。另一个原因还是跟当时的环境有关,这位人士介绍,当时办案经费非常紧张,最常见的例子是,如果某个警察需要配备警用装备,都需要自己掏钱向公安厅买,是否有经费支撑做精斑鉴定就可想而知。

  “当时呼市没有条件做,要做鉴定的话,只能去北京、上海,经费不足不说,一次鉴定还要耗费几个月时间,这与当时快速结案的要求是不符的。”这位当时公安局分局领导介绍,“严打”期间,领导对各分局的破案率等都有排名,如果自己辖区内发生命案,迟迟未破就会落后,这使得几乎每个基层干警身上都有破案压力。

  其次,在公诉环节,检察机关在“4·9”案件的处理中也有不当之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滑力加认为,据相关报道显示,公诉人员在讯问呼格吉勒图时,当事人曾诉称自己是无辜的,且反映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的可能,这些都是疑点,作为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放过。在这份口供中,呼格吉勒图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昨日下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主要领导、上述不愿公开姓名的那位退休警察证实有这份口供存在,“我亲眼见过”。新京报记者获悉,这份笔录形成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讯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但这些疑点当年都未被法院重视,呼格吉勒图很快通过侦查、批捕环节,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并以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案发61天后,刚满18岁不久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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