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救急难、托底线”的地方法规,使医院能够放手去抢救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的急重伤病患者,防止有人贫病交加时无处救助的悲惨事件发生,越早普及越好。
据报道,河南省卫计委、财政厅、公安厅、人社厅、民政厅等5个政府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刻实行。其中“河南贫困病人等群体急救费用可由政府支付”引起关注。
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民生保障方面多次提及要“救急难、保底线”,这种重视要通过法律规章来实现,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新的治国理念。河南的这项措施显然是为了落实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去年年初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出台的地方性规章。
《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针对的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两种对象:其一,是“身份不明确的”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其二,是“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这就是说,“全省行政区域内”,凡是“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不管其有无支付能力,也不管其身份能否查明,先按照“生命第一”的原则,救人!费用问题,按其中的规定:可以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托底,即在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身份无法查明或被确认没有支付能力时,由基金支付。
原先,我们的制度是有明显的缺陷的,因为没有这样一笔特别的基金作为最后的保障,医院在抢救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的急重伤病患者时的确有后顾之忧:这就是最终谁来承担抢救的费用?时常发生的情况是:弄得不好,只能是医院自行设法消化。虽然就道德而言,救死扶伤是医院应该做的事情,但这样的案例多了,势必会影响医院本身的发展,在本质上是有失公平的。
另一方面,这也有可能在患者及其家属方面引发道德风险,采取种种办法逃避应该支付的医疗费用。以上种种,有可能使对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的急重伤病患者的抢救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因为抢救不及时,使本可挽救的生命逝去;甚至发生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将病人拒之门外或者抛诸荒野的荒唐事件。
《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出台,使医院在抢救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的急重伤病患者时潜在的经济风险消除了。凡是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患重病、负重伤需要即刻抢救的患者,医院首先要义不容辞地接诊施救,然后再考虑医疗费用。在治病的过程中,按其规定:相关的政府部门会去了解情况,包括患者的身份来历和经济状况,等弄清后,再酌情决定如何支付医疗费用,这样有针对性地救助,效果也会更好。
也许会有人提出疑问,救助措施过于慷慨了,会不会引发道德风险。对此,河南的此项措施中也作了周密的安排。为什么公安部门也要参与其中呢?恐怕就是为预防“不正当得利”甚至“诈骗”的风险而留下的伏笔。
不管怎样,河南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度层面是补上了原先的漏洞,使医院能够放手去抢救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的急重伤病患者,防止有人贫病交加时无处救助的悲惨事件发生。
像这样的“救急难、托底线”的地方法规,在全国越早普及越好。
□唐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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