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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新政前的困惑

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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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3日,北京某福利院,刘瑞英终于见到了之前寄养的蒋福军(右白T恤衫)和施文杰(左黑衣)。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刘瑞英拿着老伴儿王玉民和寄养的蒋福军、施文杰演奏乐器的照片。

  下月起,《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取代《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政中两个明显的变化引人注目,一方面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被抬高,另一方面寄养儿童的范围扩大,流浪乞讨儿童也进入寄养范围。在新政的背景下,新京报记者探访寄养家庭,在呈现寄养生态的同时倾听他们的疑问与诉求,以使未来的寄养人有所准备。

  新办法带来的希冀

  大兴礼贤镇,65岁的刘瑞英手握耙子猫在田里,她要在开春前把家里30多亩地的玉米秸秆清走,好迎接春耕。不远处,一座土坟上散着落叶,老伴王玉民已经走了1年多。

  4年前,每到这个时候,“孙子”蒋福军都会在午后守着这辆小车,等着奶奶忙完接她回去。如今,小车旁空荡荡,23岁的他,在顺义的一家福利院生活。

  16年前,身患脆骨症,身材矮小的孤儿蒋福军被北京市福利院送到王玉民家里,开始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开展的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在北京,由政府出资,将部分孤残儿童寄养在有条件的农村家庭,以便他们走出封闭的福利院,感受家的温暖,这种方式被命名为“北京模式”在全国推广。

  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以前,北京有800多名孤残儿童寄养在农村,其中,有300多名孩子,寄养在礼贤镇的200多个农户家里。小军便是其中一位。

  在王家,吹拉弹唱样样精通的王玉民把一身的本事教给小军,刘瑞英照顾他的起居,一家人把他当亲孙子待。

  2011年年底,小军被福利院接回。当年,北京规定,寄养家庭的孤儿超14岁必须接回福利机构。那年,市民政局还发布一条消息,称今年将新建两所儿童福利院。所有从北京福利院送到礼贤镇的孤儿陆续被接回。

  新规让祖孙分离,王玉民生了一场大病,再没恢复过来。

  今年年初,独居的刘瑞英想孙子想得厉害,跑到福利院见了小军一面,“孩子瘦了,说想回家。”福利院里,祖孙俩哭作一团。之后,电话成了两人联系的唯一方式。

  今年12月1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取代《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刘瑞英让儿子赶紧查查,看有没有政策支持能把小军领出来,但23岁的小军早已过了“未满18岁”的寄养年龄限制。

  在大兴礼贤镇,另一个曾经的寄养家庭吴敏(化名)家也在观望新规实施。去年,两个在她家分别寄养了11年和12年的孤残男童被北京福利院接回。

  吴敏的女儿小雪(化名)已经工作,两个弟弟刚被抱来时,她刚上初中。最近,她也在网上搜索新规,期待能让弟弟重新回家,但她心里有点打鼓,“感觉是想把孤残儿童放在城市家庭寄养,我们还能够得着条件吗?”

  寄养门槛提高

  小雪的感觉并非没有依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出台》后,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曾对办法作出解读。

  徐建中表示,家庭寄养在促进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深化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获得肯定,修订《暂行办法》、出台新办法,一方面考虑从制度层面肯定和固化各地在寄养服务创新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另一方面,家庭寄养在规范发展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予以补充和完善。“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

  在规范化层面,徐建中认为寄养门槛有所提高。《办法》明确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暂行办法》的人数上限为3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办法》将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的要求名列其中,寄养家庭申请寄养要走完“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约”五个环节。

  “我们一直有申请、评估、审核这些流程。”大兴福利院院长马凤英介绍,目前,在大兴福利院监护权范围内,还有100多个孤残儿童在区里80多个家庭中寄养,最长的超过10年。这些家庭寄养前,福利院都会带着专家到每个家庭走访、评估,“按照要求,寄养家庭的收入水平要在当地处于中上条件,寄养父母的文化程度要在初中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也要达到要求。”

  除前期培训外,孩子进入寄养家庭后,培训也未间断。马凤英解释,由于被寄养的孩子都是残疾儿童,福利院要定期派人到家庭中指导家长如何帮助孩子康复,“培训有没有效果,看孩子就知道,孩子康复、成长得好,一定是家长上心了,到目前,没一个孩子出过事儿。”

  对于流程门槛,马凤英认为新办法未来可能在执行方面更加严格,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家庭可能无法申请寄养。

  寄养从农村转向城市?

  2011年,民政部门表示,“北京模式”曾取得极大成功,但随着社会发展,其弊端逐步显现,家庭寄养需探索一种更完善、更高层次的模式。有关城市家庭寄养可行性的调研,在当年年初已经展开。

  一些声音认为,《办法》规定的“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成为寄养家庭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法律性依据。吴敏和很多农村寄养家庭也因此担忧,这个条件,可能再次将他们的家庭之门被迫向寄养过的孩子们关上。

  北京郊区多家福利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尽管以前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但实际申请寄养的家庭主要还是以农村居多,而且往往集中在某个村里。

  一不愿具名的福利院工作人员坦言,从福利院的现实考虑,孩子寄养在郊区比寄养在城里的家庭更方便,尤其是对于孩子较多的大福利院。在寄养成功前,福利院每月都要进行多次家庭走访,为此有些福利院更愿把孩子集中在一个村寄养。“农村的家庭集中,同一个村的不同寄养家庭还可以互相借鉴经验,比比谁家孩子养得好。”

  徐建中的解读中,《办法》的人性化还体现在对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寄养给予特殊规定。明确规定需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马凤英则认为,农村的寄养家庭更有时间和精力照顾重度孤残儿童,“在大兴,医治好的健全孤儿都会被领养,80%的孩子都是重度残疾,几乎没有城里人收留,只有放在农民家中,村里人有时间,加上我们的指导,康复的都不错。”

  马凤英解释,如果将重度残疾儿童集中在福利院,得到的照顾会被稀释,“福利院虽然有设备、有条件,但专业的人才短缺,1个大人对10个孩子哪能比得上一个家庭精心照顾一个孩子呢?”马凤英觉得,专业的护理指导人员进入家庭定期培训家长,更有利于孩子的康复和成长。

  刘瑞英有关小军的回忆里,孩子只在小时候骨折过两次,“我也没啥医护经验,照顾小军全是在一天天的相处中积累的经验,长大了孩子再没骨折。没被接走前,小军常骑着我的电三轮陪我赶集,除了个子矮,我的小军和健全人一样。”

  民间机构期待弥补空白

  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称呼淡出视野。在《暂行办法》中,这一名称被解释为“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办法》将具体组织家庭寄养的权利主体交给儿童福利机构。这让一些民间践行家庭寄养服务工作的机构看不见未来。

  北京公益人士焦丽曼做了一个和天使之家差不多的医疗康复机构,在她看来,她的机构也算是一种寄养机构,实际上它们是以医疗救助形式在收留这些孩子,孩子手术好了以后把他送回去或者帮他们找寄养家庭。

  而无论《办法》还是《暂行办法》,“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的规定明确提出,导致这些民间机构无法在法律阳光下工作。

  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中心在调研中发现一个很大问题,异地跨省寄养的需求客观存在。该高级分析员张柳认为,外省市很多福利院愿意把孩子送到北京上海来治疗,因为这些城市医疗条件更好。他们往往寻找一些民间机构合作,比如天使之家,把孩子放在这些机构。而这些机构就相当于临时寄养点,也在做着寄养工作,他们需要照顾孩子每日的吃喝拉撒,负责他的健康、医疗、安全,甚至情绪和感受,但这种寄养关系在法律是空白。

  一家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兰考袁厉害事件之后,政府部门对它们进行过一次排查,但不知道长期来看,这种事实上的寄养孩子是否会受新办法的影响而调整。“如果被列入了严令禁止的这一类,会对这些孩子造成很大影响。”

  焦丽曼也曾想做一个寄养机构,但发现困难重重,甚至“被打拐”,最终不得不放弃。只有一名从舟曲领出来的藏族女孩卓玛(化名)寄养在了她家,她和卓玛的奶奶仅仅是口头协议。

  卓玛叫焦丽曼妈妈,叫她老公爸爸,和他们的两个女儿上下铺睡着,早上一起做早点,洗漱,一起上学。

  但卓玛刚来时,没有好习惯,喜欢打人,抢不到东西就直接上手。焦丽曼把她当自己孩子一样看待,小错误小解决,大错误大解决,有了毛病问题同样也会教育她。“她已经小一年没再犯了,比原来也开朗多了,这就是家庭给予她的改变。”

  而对于《办法》将在流浪儿童也纳入寄养范围这一新变化,张柳认为,目前只能看到一个方向性的倡导,如果没有配套的细则,在实际的操作中发挥的作用有待考量。

  新京报记者 刘珍妮 王卡拉

  如何成为寄养家庭?

  申请条件

  1

  居住条件: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

  经济条件:

  有稳定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

  健康条件:

  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4

  品行条件: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

  主要照料人:

  年龄在30至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

  优先对象: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

  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社区中的家庭。

  申请流程

  1

  申请

  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材料;未设儿童福利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每户寄养儿童人数不得超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

  2

  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3

  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将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4

  培训

  儿童福利机构将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5

  签约

  儿童福利机构会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权利义务、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

  寄养10岁以上儿童的,应征得寄养儿童同意。

  寄养家庭按规定可获得一定补贴,国家拨付养育费用。

  6

  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当地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家庭寄养工作政策;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间的争议。

  寄养责任

  1

  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尊严。

  2

  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提高其自理能力。

  3

  培养寄养儿童健康心理素质,树立良好思想道德观念。

  4

  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

  5

  对患病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其发生急症、重症时,及时医治,并报告儿童福利机构。

  6

  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服务。

  7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8

  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9

  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提醒事项

  1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2

  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60天。

  3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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