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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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又是超载校车,为何又是幼儿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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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为孩子们生产、配备足够安全的校车本质上既不是经济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仅仅是个责任和态度问题。蓬莱安全事故将如何问责,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11月19日早上8时左右,山东省蓬莱市潮水镇新机场连接路上,一辆拉沙大货车与一幼儿园接送面包车相撞。截至当日下午4时20分,事故已造成12人死亡3人轻伤。其中,3名儿童及1名司机当场死亡,后有8名儿童在抢救过程中不治身亡。此外,另有3名儿童轻伤,正在医院接受救治。

  又是一起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又是十余名无辜幼儿的生命,又是一组组伤心欲绝的破碎家庭!

  不得不说,校车安全问题是个沉痛而又陈旧的话题。据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至今就发生了50余起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接近20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幼儿。根据事后的调查,车辆超载成为事故的罪魁祸首,司机无行车资质及车辆不符合规定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此次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责任分担目前还不明确。但搭载遇难者的车辆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该车辆获得了校车运营许可,从车身上也看不出任何校车的标志。根据《条例》规定,集中接送入园幼儿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且需要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取得运营许可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该事件中还存在严重超载问题。根据新京报最新的报道显示,该车型额定载客为5人。即便如蓬莱教育部门通报所称的为8座面包车,那么实载15人同样属于严重超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第五十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据事发地点附近村民反映,多个村庄的儿童都由该面包车接送去幼儿园。如果蓬莱事件中的超载不是偶然、单发现象,那么当地有关部门恐怕难脱监管失职之责。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蓬莱校车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人,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蓬莱市委宣传部所通报的“当地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显然并不能取代山东省政府的调查,其所宣称的“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更不意味着追责范围的底定。《条例》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蓬莱市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依法应当由山东省政府成立正式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的调查报告。

  我国已经从法律层面构筑起了完整的校车安全规范体系,但恶性校车安全事故仍然出现。这其中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地方政府推卸责任,财政投入不足,致使校车达不到国家标准。二是追责不力,事故发生后往往仅对肇事司机科以刑责,很少以玩忽职守罪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为孩子们生产、配备足够安全的校车本质上既不是经济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仅仅是个责任和态度问题。蓬莱安全事故将如何问责,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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