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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职务的罢免,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之一:其一代表有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其二代表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
据报道,自跨省打架事件后,一直处在舆论风口浪尖上的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校长荣兰祥,日前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有网友曾调侃,“人大代表丑闻哪家强,山东济南找兰祥”,也早就有人认为荣兰祥不适宜继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但为什么是荣兰祥“请辞”全国人大代表,而不是由原选举单位直接罢免,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终止其代表资格?
依据代表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对代表职务的罢免,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之一:其一代表有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其二代表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认为其不称职,不能代表选民利益,需要更换“代言人”。
对于荣兰祥来说,虽然其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而且涉嫌拥有多个身份证,但这些行为尚难以判断是构成严重违法,因而不属于第一个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是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代表资格也不会必然丧失);而对一个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否称职,则更需要全面地调查了解,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没有启动对荣兰祥代表职务的罢免程序,可以说是合法的,也是比较慎重的。
代表法规定了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两种情形: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些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同时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具备上述七种情形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荣兰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直接宣布终止其代表资格。
从实践中看,我们现行法律中关于代表资格的问题,特别是代表辞职、罢免的有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比如,截至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已有27人因涉嫌违纪违法终止代表资格。这其中,有的代表是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原选举单位罢免,有的则是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同样是涉嫌违纪违法,有的是罢免,有的是辞职,许多人对此也有看法,认为应当一个标准,一视同仁,这也提出了我们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罢免制度完善的新课题。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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