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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再审,要守住疑罪从无

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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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当初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就足以推翻原死刑判决。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关键还在司法机关是否敢于坚持按“疑罪从无”办案,守住了这一点,就是守住了法律和司法公信,也是守住了法官自己的良心。

  这一天,他们等待了18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接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通知书,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1996年当时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呼和浩特市一起奸杀案的凶手,案发61天后,他被执行死刑。9年之后的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赵自认就是当时此案的“真凶”,并且准确地指认了现场,舆论一片哗然。但之后案件在公众看来进入了“停滞期”,这一停就是9年,司法机关的调查一直徘徊在正式的法律程序之外。

  从法律上说,18年前的那个死刑判决,还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通过法定的再审程序才能予以推翻原审判,从而确认此案有可能是冤案,进而对家属做出相应的国家赔偿。

  上一次被执行死刑后又改判无罪的案件,还是在8年前,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200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判决1989年被当作杀人犯枪决的滕兴善无罪,此案成为新世纪以来中国明确被冤杀的第一案。而如果呼格吉勒图改判无罪的话,也将成为八年来第一起被确定的冤杀案。从“罕见”的角度说,内蒙古高法此次再审此案,拿出了对法律、对真相负责的勇气。

  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为何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会历经这么多年?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回应称:“由于此案时间过长,给复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特别是对一些证据的补查极其困难。此案事关命案,必须坚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司法机关的审慎态度本是应该的,但也当明白这种审慎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否则反而会成为阻碍正义的借口。

  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当初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就足以推翻原死刑判决。目前司法机关要确认的,不是此案乃赵志红所为,也不是要排除此案绝非呼格吉勒图所为,而是要认定赵志红的有罪供述、精准的指认现场等等作为新证据,是否足以让原死刑判决“存疑”。从这个角度说,证明难度以及寻找证据的难度并不是很高。关键还在司法机关是否敢于坚持按“疑罪从无”办案,守住了这一点,就是守住了法律和司法公信,也是守住了法官自己的良心。

  况且《刑事诉讼法》规定得明白,“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法院就应启动再审程序。9年前赵志红就供述他是此案的凶手,这是否足以构成“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从而启动再审呢?正义不应迟到,更不应一迟再迟。相信这次的再审,会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还公众一个真相。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事实上,类似的定罪证据不足,或者明显出问题的案子,并不止一桩,而且其中不少经过媒体报道后,成为舆论关注多年的公共案件。多年来,这些案件像一道道的伤口,时时发作,隐隐作痛,损害着公众对法治中国的信心。希望更多司法机关吸取呼格吉勒图案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及时处理问题,不要一拖再拖,悠悠众口,十目所视,不可能不了了之的。正义不容迟到。

  相关报道见A12、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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