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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伪造身份证有必要判重罪?

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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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访民宋桂青擅自变更身份证上的地址信息固然违法,但其行为没有多大社会危害性。这些证件仅仅被用作信访登记,并不影响公权机关乃至普通民众对于其真实身份的有效识别。

  近日,山西孝义市法院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访民宋桂青四年有期徒刑。据悉,宋桂青因其哥哥宋满库被杀一案,认为孝义市公安局办案不公导致凶手轻判,多次上访举报孝义市公安局。2014年2月28日,宋桂青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孝义警方带回并刑拘,理由是从其身上查获三张疑似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所谓的伪造身份证,是用照相纸打印出身份证的彩色照片,剪掉空白部分后,把正反面粘在一起的身份证复制卡片。”

  《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即,只要查获的三张居民身份证确系宋桂青伪造,那么从形式上很难说公安机关的刑拘和法院的定罪判决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不过,适用《刑法》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绝非机械的套取法律条文那么简单。要看到的是,本案中,宋桂青擅自变更身份证上的地址信息固然违法,但其行为没有多大社会危害性。这些证件仅仅被用作信访登记,并不影响公权机关乃至普通民众对于其真实身份的有效识别。宋桂青的行为既没有对正常的国家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更没有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和国际通说,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也是科处刑责的正当性基础。孝义法院不仅认定宋桂青构成犯罪,而且还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进而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重刑。以此观之,法院的定罪量刑在正当性和合理性方面值得商榷。

  除此之外,据宋桂青丈夫描述,宋桂青之所以变更身份证地址信息,是因为宋桂青出嫁后,户籍由孝义迁至汾阳,而她在北京信访部门登记后,常由汾阳人员接访,相关举报材料也会转至汾阳市政府。但汾阳又称宋桂青举报的是孝义的事情,不属于自己管理。正是为了解决各地政府的互相推诿,宋桂青才带着户籍均在孝义的父亲和姐姐的身份证上访,以便接访后能将材料转给孝义市的相关部门。如果此一说法属实,宋桂青伪造身份证,或有其苦衷。

  国家设置了信访制度,只要宋桂青属于依法信访,那么相关部门仍须以平常心和公允心进行对待。访民伪造居民身份证或应当惩处,但不至于如此严厉。特别是孝义市公安局本属宋桂青举报的对象,现在反过来积极行使公权对当事人进行拘捕调查,很难摆脱公权私用、打击报复的嫌疑。刑拘、侦查、起诉、审判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沉重负担,而且也必然会耗去巨大的司法成本。在司法资源依然紧张的情况下,这种成本已经与事件不成比例。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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