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涉事警方断言田某卖淫,连“涉嫌”都省了,却不对此提供证据和明细解释,难怪舆论对此浮想联翩。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11月12日,河南上蔡县司法局干警翟相波的妻子田某,在看望驻马店市一饭店老板娘时,与前来抓嫖的警察发生冲突,先是作为卖淫嫌疑人被带走,之后又被送往当地精神病院。目前,她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拘。报道称,当地派出所所长说:民警发现田某包中有20多个避孕套,就将其锁定为卖淫的“重要嫌疑人”。这则新闻在传播过程中,被简化为田某“带20多避孕套被抓嫖警察刑拘”,一时引发轩然大波。
而昨日驻马店警方强力反击:一,田某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二、田某确实从事卖淫活动;三、警方指责原报道中专业术语的使用不规范,使执法行为“变味儿”。这也让事件变成“罗生门”。
就眼下看,事件确实很蹊跷,田某究竟有无涉嫌卖淫、妨碍公务,警方是否使用暴力等,都亟须深入查究,舆论不宜臆断。但就警方回应看,有些说法显然有失专业。
比如警方称:报道中称田某为“受害人”是不对的,“田某的卖淫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称谓应为违法行为人”。首先,中国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哪有“治安管理法”?其次,警方直接说“田某卖淫”云云,连个“涉嫌”也不说,但至今警方未对其卖淫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这么表达合适吗?第三,原报道中唯一一处称田某是“受害人”的地方是引述其丈夫的话,并非媒体“定性”……这到底算澄清报道的“失实”呢,还是在“抢白”?至于为何确证田某卖淫,当地警方仍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解释。这也让人质疑:涉事警方的结论,是仅凭其包里装着避孕套,还是另有证据?若是前者,理由显然不充分。
应该说,事件起因于田某在饭店里“涉嫌卖淫”,但警方追究的是她反抗调查时的“妨害公务罪”。从警方提供的视频看,田某的确有挥舞菜刀、只穿着内裤躺在路上等行为。可以肯定,即使田某没卖淫行为,在面对警方调查时,也不能用暴力对抗。但另一方面,田某、饭店老板都称是田某先遭到警察殴打,之后才有挥刀的事,警方则称无法提供室内视频。基于此,希望警方提供全程的执法录像以及派出所监控录像,让公众一看究竟。
其实,此案关键在于田某的精神状态,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前田某就在服用精神病药物,案后也被警方送往精神病院。如果其确有精神疾病,那么对其挥刀等行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而应直接撤案。
最后,还有一点疑问:既然警方对田某卖淫的说法那么确凿,为什么至今不对田某做出行政处罚?为什么11月12日事发直到26日事件被曝光之后,才在第二天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拘饭店老板娘?个中疑问,不能不解。
□季鸿褚(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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