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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认定警官行贿,是在打掩护?

2014年12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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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受贿者牢底坐穿、行贿者逍遥法外”式的“半截子反腐”让严肃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于从制度上肃清腐败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原则。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但蹊跷的是,眉山市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包括一名市公安局副局长)都向检察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对这些行贿行为都不予认定。而这些警官也没因为行贿受到处分,甚至除一人外他们仍继续身居领导岗位。

  当然,如何认定事实和罪行,是法院行使的独立审判权,但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才有公信。检方控诉了王志刚14项受贿罪行,但法院只认定了其中7项,而所有6名警官的行贿都没有认定,是因为只有“行贿者”的证言,没有其他物证吗?眉山市中院在终审裁定中明确说:“受贿犯罪较为隐蔽,行、受贿双方关于犯罪行为的供认,是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但面对6名警官白纸黑字的证词,何以就不能认定他们的行贿行为,而又认定了其他7项商人的行贿行为?两者之间的证据强度差别在哪里?希望两级法院积极向公众释明,不能套用一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就万事大吉。

  其次,本案背后还有一个老大难问题,就是行贿者难受法律严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行贿都是刑事犯罪,但在近年的很多案件中却是“受贿者牢底坐穿、行贿者逍遥法外”,饱受公众诟病,这种“半截子反腐”让严肃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于从制度上肃清腐败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原则。

  比如去年的“初中生发帖被拘案”中,时任甘肃省张家川县公安局局长的白勇强,曾向上司史居平行贿5万元,被写进了史居平的有罪判决书中,但“行贿者”白勇强却一直仍高居公安局长的宝座。虽然迫于舆论压力,白勇强被停职,但至今没有他被追究行贿罪的公开报道。

  那么,我们要问:这么多已经公开承认向王志刚行贿的警官,为什么至今没有受到行贿罪的追究?法院不予认定他们行贿行为,难免会被人认为是在“打掩护”,一、二审的两级人民法院对此应该积极澄清。

  这样一来,王志刚受贿案就成了“二律背反”。如果警官行贿的事实确实存在,那么为什么行贿警官没有受到行贿罪的刑事追究,甚至还继续身居高位,而唯一落马的向俊平也没有受到行贿罪的追究。如果行贿事实不存在,那么他们在检察院里做出那些言之凿凿的行贿证言,又是怎么做出来的?当地检察院应该给公众一个说法,也还法律以公信。

  □季渚鸿(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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