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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境外“猎狐”135天抓428人

超半数主动投案自首;141人涉案金额千万以上;通告期内表达自首意愿并在年底前回国可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0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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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代号为“猎狐2014”的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开展135天以来,先后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

  公安部4日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猎狐2014”大决战视频会,对外通报了这一最新战果。

  32人逃往境外超过10年

  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介绍,行动开展4个多月以来,公安部先后派出60余个缉捕组赴境外展开集中缉捕。

  在已抓获的428人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41名,逃往境外超过10年的32名。共有231名在逃境外经济疑犯主动投案自首,占全部缉捕数的5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敦促自首通告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有173名。

  期限已过,仍有人想投案自首

  据介绍,在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始终坚持缉捕与劝返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千方百计做好规劝,最大限度地给予疑犯等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记者了解到,通告规定的12月1日投案自首最后期限已过,但目前仍然有部分在逃境外经济疑犯想回国投案自首。

  对此,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虽然通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已到,但在逃境外疑犯如果是在通告发布期间,向办案单位、驻外使领馆等有关部门正式表达了投案自首意愿,只是由于办理证照或工作安排问题等原因,没有赶在通告截止最后期限回国,只要在12月31日前回到国内投案自首,依然适用通告,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尚有一人在逃,追逃绝不停止”

  专项行动离结束还有20多天时间。公安部副部长、“猎狐2014”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刘金国表示,尚有一人在逃,追逃绝不停止。

  刘金国说,“猎狐2014”已成为我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显著标志。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堵死经济犯罪人员和腐败分子的后路。

  ■ 揭秘

  在语言风俗迥异、情况异常复杂的海外,如何让潜逃多年的“狐狸”束手就擒?记者深入“猎狐2014”行动组,揭秘“猎人”们高超的“猎狐术”。

  如何锁定“狐狸”?

  可以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迅速在成员国定位疑犯

  陆某等人打着美国美洲矿业的旗号,发展会员180多个层级,涉及多个省份的8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8亿多元。案发后,陆某等多人逃往泰国。

  今年11月,泰国曼谷,一家高级酒店的会场内,当涉嫌非法集资的陆某被中国警察控制住时,诧异不已:“你们怎么找得这么准?”

  赴泰国行动组成员钱松介绍,获取相关线索的第一时间,行动组赶往泰国。凭借我国公安部与泰国警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到达泰国第二天,行动组就获得情报:陆某将在当地一家酒店召开一个大型“产品发布会”,现场来了700多人。

  该如何实施抓捕?“根据抓捕经验再加上现场的研判分析,比如所坐的位置、派头等,很短时间内锁定疑犯。”行动组相关成员告诉记者。

  陆某等人的落网是“猎狐”的一个缩影。事实上,准确锁定外逃疑犯的藏匿地,正是顺利开展追捕行动的第一步。

  “整合公安部经侦局、出入境管理局、港澳台办等部门力量,同时协调驻外使领馆等资源,并充分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做好疑犯藏匿地情报信息的收集及研判工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介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副院长赵宇说,为了锁定潜逃境外的疑犯,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迅速在成员国对疑犯进行定位,及时报告行踪;一旦确定了嫌疑人的大致逃跑路线,可以在沿线国家都部署查缉。

  另外,“猎狐2014”的队伍中警察学历高,有着经济、公安、法律等多样学科背景,逮捕部分经济疑犯也即所谓的“精英犯罪者”,能派上大用场。

  如何实施抓捕?

  “海外抓捕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所在国警方的配合程度”

  林坤是公安部赴瓦努阿图行动组的成员之一。令他高兴的是,瓦努阿图政府为行动组特别签发了执法证,为缉捕潜逃海外7年之久的经济疑犯魏某提供了很大便利。

  据介绍,福建三明籍人士魏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2007年举家逃到南太平洋上的岛国瓦努阿图,更名改姓后过着隐居生活。

  “魏某已经入了当地国籍,但瓦努阿图移民部迅速注销了他的国籍。”林坤介绍,赶到当地后,有了执法证再加上当地执法部门的配合,抓捕行动顺利完成。

  “海外抓捕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所在国警方的配合程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告诉记者,在国外实施抓捕与在境内有很大不同,必须尊重所在国司法主权,通常无法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实施抓捕,而是需要当地执法部门配合。

  公安部办案人员表示,抓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所在国警方或其他执法部门实施抓捕,然后移交给中国警方,此类最为常见;二是由所在国警方和中国警方共同实施抓捕,抓捕魏某就属于此类。

  除了主动出击,“猎狐”的另一大法宝就是“攻心术”——劝返、发布自首通告。

  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经侦局副局长刘冬介绍,从目前抓获和接触的情况来看,外逃疑犯总体上状况都不太好。

  “很多人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在外漂泊的日子不好过,比如,居无定所,没有合法身份,甚至穷困潦倒。有不少逃犯遭到黑社会敲诈。”刘冬说,“警察出现的时候,不少人说,‘我知道这天迟早会来的’。”

  “所以,我们发布敦促自首通告也是这个目的,让他们抓住机会,抓紧回国。”刘冬说。

  如何押回“狐狸”?

  押回前需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所在国协助抓捕并不一定同意带回

  最后的押解程序,也并非易事。

  林坤介绍,在瓦努阿图抓捕到魏某后,魏某妻子聘请律师,要对移民部取消魏某国籍的行为进行审查,到当地法院申请禁止令,致使遣返行动要经过审查以后才能进行。

  当地执法部门最终及时将疑犯移交我方。然而,在途经新喀里多尼亚转机时,行动组遇到了新的麻烦。

  “我们手里的是我驻瓦努阿图使馆发出的回国证明,新喀里多尼亚只认护照,拒不放行。”林坤告诉记者,在当地使馆的大力配合下,最终实现在当地转机,这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的。

  杨晨在马来西亚的行动中,他们同样遇到了严峻考验:一名被抓捕疑犯的妻子为阻止办案,在马来西亚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给遣返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我们紧密依靠大使馆和驻外警务联络官,最终成功完成了遣返行动。”杨晨说。

  陈志军表示,如何将外逃疑犯带回国的问题,会受到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是否存在双边引渡条约、是否存在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多边机制、与中国之间的关系友好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具体来说有两个问题。”陈志军说,一是所在国是否同意由中国警方带回的问题。所在国警方协助抓捕并不意味着同意由中国警方带回,可能会有一个司法程序,审查是否存在不应当移交的事由再作出决定。

  二是中国警方在带疑犯回国前需要办理的相关法律手续。这需要根据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规定的程序办理,或者依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追逃工作比较复杂,我们会利用已经建立好的渠道,力争取得更大战果。”刘冬说。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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