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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需要一本操作手册

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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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如今,法院要全面禁止诱供、疲劳审讯取得的证据,公安机关该怎么办?最高法的新规能否发挥“鲇鱼效应”,激活整个司法系统,由办案“口供导向”转向“客观证据导向”?

  目前,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文件初稿中拟定: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并不是司法的一个细节问题,而是直接关涉公民个人清白、司法体制的公正高效,甚至能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改变过去“口供为王”的案件侦办模式,彻底改造中国司法机制。

  虽然,我国法律一直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威胁、利诱等违法取证,在近年轰动一时的赵作海、浙江叔侄等冤案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各种刑讯逼供、变相刑讯(比如疲劳审讯),我们也会注意到这些案件中客观证据薄弱,定罪的主要依据还是口供,以及证人的间接证言。

  所以,强化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成为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比如,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2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立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2013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切中司法时弊地强调:“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属非法证据。

  如果说之前关于非法证据的立法、司法文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大原则,那么,这次最高法的新规应成为一本具体的“操作手册”,分门别类做出具体厘定,哪些“过界行为”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但个中难度并不小。

  首先,在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刑事政策下,必然形成以有罪供述为主体的证据机制。一些公安机关严重依赖口供,“没口供不会办案”,缺乏固定周边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的能力和意识。甚至公安机关内部讨论的议题还是:“讯问策略与诱供的边界”问题。

  如今,法院要全面禁止诱供、疲劳审讯取得的证据,公安机关该怎么办?最高法的新规能否发挥“鲇鱼效应”,激活整个司法系统,由办案“口供导向”转向“客观证据导向”?

  其二,非法证据的标准,还得注意平衡现实国情与当事人的权利。连续多少小时的审讯才能叫疲劳审讯?标准设置太长,则无意义;标准太短,就可能不利于打击犯罪。

  其三,还是执行问题,今后各级法院敢不敢拿着最高法的这套非法证据标准去“硬碰硬”?该排除的就排除,该无罪的就无罪?比如,2011年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曾援引前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章国锡受贿案中存在疲劳审讯等违法问题,对部分罪证予以排除,使得被告人得以免除刑事处罚,此案一度被称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引得司法界一片叫好声。但在检察院抗诉之后,二审又改判章国锡2年实刑。“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虎头蛇尾了。

  那么,这次最高法制定的新标准,会否再次遭遇“高标准,低执行”的尴尬?建设法治中国,“非法证据排除”是一块不可或缺的基石,不容以任何借口延宕。制定出一本切实可行的操作手册,的确需要勇气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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