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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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受托实施行政处罚不含拘留

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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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设置了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模式。有媒体解读认为,机场可对在候机厅等公共区域扰乱秩序者实施拘留。

  媒体的这一解读,犯了“盲人摸象”式的错误。他们只看到了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的内容,而没有看到“拘留”这种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实施的规定。

  行政拘留是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式,它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影响的是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是最严格的“法律保留事项”之一。因为,对于其他许多法律保留事项来说,在尚未制定法律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给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和调整,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则是不得授权的事项。与立法法的规定一脉相承,行政处罚法除了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外,还明确规定了实施的专属机关,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六条)。显然,这一规定断然排除了行政拘留被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可能性。

  □李克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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